法讯网讯(信息员 喻俊尧)
案情回放:2009年12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安区城南美好家园对面的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上一位客户取完钱后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回,遗留在取款机内,李某见机便查询银行卡的余额,发现卡上有几万元存款,遂萌生占为己有之念,便分四次从卡上取出6500元现金。后被害人通过取款机摄像头查到了被告人的相貌,并通过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一举抓获,现广安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李建波予以定罪处罚。
笔者点评:据悉,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我们普通公民的储蓄卡,借记卡是否属于信用卡呢?根据其金融性质来看,储蓄卡确实不属于信用卡的范畴,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个立法解释就扩大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也就是说,拾取储蓄卡并冒用的,也定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市民,拾取储蓄卡后,千万别擅自使用或冒领其存款,这是一个量刑很重的犯罪行为,仅数额较大的,就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处罚会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