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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信息员 陈东波)2009年8月3日晚间8点时分,当事人李某在回家途中,经过邻居陈某家居住附近时,被突然冲出来的一条狼狗扑到在地,左大腿被咬伤。当晚十点多,李某来到该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医生给李某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建议住院治疗,陈某在医院支付了李某医疗费近1500元,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便不再负担李某的医疗费,李某无奈之下,便到阳平司法所寻求帮助。调委会受理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到所调查了解,陈某称,李某是自己家饲养的狗咬伤了不假,但自己的狗是在自家的院子里的,李某是去自己家里时没有注意被狗咬伤的,李某也有责任,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了解情况后,调委会及时对双方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向双方讲解了民法通则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关法律规定, 在多次调解下,陈某愿意再承担李某的医疗费2000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双方握手言和。
至此,这场狼狗伤人的“特殊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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