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借款纠纷,借款人在《协议书》中作出让步减少了利息,双方均签字捺印,但债务人未按约定到法院签署调解书,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利息如何计算?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李明亮法官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22年10月份,孙某从周某处借款2万元,周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22年10月19日,孙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迟迟未偿还,双方发生争议,2023年9月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一、孙某承诺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偿付。二、若逾期支付,则按照月息一分支付利息,周某可申请法院执行;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后到槐荫法院签署调解书。”双方均签字捺印。后孙某仍未还款,高某起诉要求孙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照借条出具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某向周某借款2万元,有微信交易凭证、《借条》《协议书》为据,本院予以采信,孙某应向周某偿还2万元。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于2022年10月19日签订的《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2%,现周某主张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照借条出具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重新约定还款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逾期利息为月息1%,但该《协议书》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签署,是周某为解决双方纠纷和对孙某的信任作出的让步,孙某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到本院签署调解书,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若仍要求周某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向周某还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判决作出后,孙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本案中,原被告为促成调解自行签订《协议书》,原告也对利息做出了让步,但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并出具调解书,故协议不具有效力,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借款时约定的利息偿还借款。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