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朋友因借款纠纷对簿公堂,出借人凭借条起诉又遭到借款人否认称未收到此笔借款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训山审结了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29日,被告陈某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今欠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 月息壹分五厘 陈某某 2006年10月29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自己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并未收到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自认其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意。陈某某虽抗辩称自己虽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款项并未交付,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其以欠条的形式向王某某出具借据并写明欠现金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且借款人在书写欠条时的“今欠”,结合本案的借贷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交易习惯等,可以认定王某某向陈某某交付借款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向王某某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法院对陈某某之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案涉借款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即年利率18%,本案合同成立时法律支持的借款利率上限为24%,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年利率15.4%(3.85%×4)。因此,原告要求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2006年10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4.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案件按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借据)是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陈某某虽抗辩其出具欠条后,王某某一直未将款项交付给自己,但并未作出合理的说明。法院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为了避免类似纠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支付凭证,如若是现金交付,应当要求借款人写明“今借到现金XX元”,以证明款项确已交付,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现如今款项支付手段越发多样化,借款时,一定要尽量选择最安全的交付方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菏泽巨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