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金,官司能打赢吗?
文章来源:临潼检察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606 更新时间:2024/3/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金,官司能打赢吗?〗的最新评论:

    昔日朋友因借款纠纷对簿公堂,出借人凭借条起诉又遭到借款人否认称未收到此笔借款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训山审结了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29日,被告陈某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 今欠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 月息壹分五厘 陈某某 2006年10月29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自己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并未收到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自认其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意。陈某某虽抗辩称自己虽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款项并未交付,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其以欠条的形式向王某某出具借据并写明欠现金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且借款人在书写欠条时的“今欠”,结合本案的借贷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交易习惯等,可以认定王某某向陈某某交付借款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向王某某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法院对陈某某之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案涉借款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即年利率18%,本案合同成立时法律支持的借款利率上限为24%,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年利率15.4%(3.85%×4)。因此,原告要求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2006年10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4.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案件按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借据)是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陈某某虽抗辩其出具欠条后,王某某一直未将款项交付给自己,但并未作出合理的说明。法院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为了避免类似纠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支付凭证,如若是现金交付,应当要求借款人写明“今借到现金XX元”,以证明款项确已交付,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现如今款项支付手段越发多样化,借款时,一定要尽量选择最安全的交付方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菏泽巨野法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