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每日商报报道
见习记者 郑旭萍
疑点
陈女士的亲戚去年应聘为某社区的协管员,工作了一个多月。去年11月24日上班时,突然呕吐继而昏迷,送到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溢血,目前已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还是神志不清,医药费也花去了十多万元。陈女士说,亲戚今年48岁,应聘时体检身体健康,在上班时突然发病,能否算工伤?
释疑
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华认为,应该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诉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