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该案中林某应否认定为工伤?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52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该案中林某应否认定为工伤?〗的最新评论:

    徐慧鸣 孔令媛

      【案情】

      林某为棉花中学食堂厨师。棉花中学在离学校约300-400米处为其租了宿舍居住。2007年1月18日19时许,林某骑摩托车从棉花中学返回淮阴区王营镇家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之后,淮阴区劳动局经林某申请作出认定,认为林某不属于工伤,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经查,林某出事地点距棉花中学约十分钟车程,该校学生晚饭时间为17:20-17:50,厨师于其后下班。

      【分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医[200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对于本案的认定存在以下两张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林某回到单位为其提供的宿舍即完成了下班的过程,回淮阴区王营镇家中不应视为“合理路线”;此外,学生晚饭17:50结束,厨师于其后下班,而林某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19时左右,此时距下班时间已有一个小时,而事故地点距棉花中学仅十分钟车程,显然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因此,林某不符合“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为林某提供的宿舍仅是其临时的居所,回淮阴区王营镇家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棉花中学没有关于厨师上下班时间的规章制度,只是一般在学生晚饭后下班,不能排除厨师晚饭后稍作整理、休息后迟延下班的情况,一个小时属于“合理时间”,因此林某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理在于劳动者上下班是工作过程的准备和延续,立法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回家和回宿舍在这一点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不能因单位为职工提供了临时的休息场所就机械地认为只有回宿舍才是“上下班途中”。至于“合理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我们不应过分苛求劳动者,下班后一个小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本案中林某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慧鸣 孔令媛)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