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课间玩耍胳膊骨折,肇事学生理当赔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周中良 点击数:11250 更新时间:2008/1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课间玩耍胳膊骨折,肇事学生理当赔偿〗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周中良) 湖北省枣阳市一校园内发生了一起学生课间玩耍胳膊骨折事故,事故发生后,校方积极施救。为追索赔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肇事学生承担80%赔偿责任。
        2007年5月16日晚饭后,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唐店小学正在上晚自习,在晚自习课间休息期间,唐店小学三(2)班学生舒石与任军在教室走廊里嬉耍时,任军两手搭在舒石肩膀上,用腿顶了下舒石的后腰,舒石跌倒在地致左上肢骨折。当时的值班教师陈元立即将舒石送往枣阳市清潭医院检查治疗。三(2)班班主任施兰召集双方家长协商解决此事。后来,舒石转入河南省唐河县湖阳镇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8月14日,枣阳市司法鉴定所对舒石左上肢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舒石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约5000余元,除任军的家长负担了700元,其余费用均由唐店小学负担。因伤残费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舒石于2008年初春诉至枣阳法院,请求解决。
          舒石的父亲舒军已判刑,其母亲徐英下落不明,一直随其祖父、祖母共同生活。
          庭审中,原告舒石诉称,我在校期间,被任军推倒在地,致左上肢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要求唐店小学和任军、任华、宋合连带赔偿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共1万元。
         被告唐店小学辩称,舒石的胳膊骨折受损,是其与同学任军戏耍所致,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且为舒石治疗、护理等已支付5000余元。要求驳回舒石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任军、任华、宋合辩称,舒石受伤并非任军所致,要求驳回舒石的诉讼请求。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若其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唐店小学在抓学校管理工作中,制度较完善,措施较到位,尤其在舒石受伤后,唐店小学积极救治,安排人员护理,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故对舒石要求唐店小学另予赔偿伤残等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未成年人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因此,其本身就一种特殊的危险源。其性格、习惯的形成有赖于学校的管理教育,同时也需要其监护人的培养。本案中,舒石是在与同学任军的嬉闹中受伤的,双方均有过错,任军的侵害行为是舒石受伤的主要原因,故任军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舒石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2008年5月18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任军的监护人任华、宋合赔偿舒石残疾赔偿金683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9838元的80%,即赔偿7870元;驳回舒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撤诉。2008年11月25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至此,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
    (文中青少年系化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