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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窖井“咬人” ,物业公司赔偿6万元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周丽敏 点击数:11278 更新时间:2014/6/2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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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小区窖井“咬人” ,物业公司赔偿6万元〗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周丽敏)窨井一般指用在排水管道的转弯、分支、跌落等处,以便于检查、疏通用的井,学名叫检查井。埋设在地下的电讯电缆检查井,电力电缆检查井,也叫窨井。一个城市的道路少不了窨井,但窨井盖一旦缺失不及时补充的话,就会造成安全隐患。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窨井有关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窨井盖以铁皮替代

     一女子落井受伤

        据了解,这口“咬人”的窨井位于哈密市建设路某小区大门口的水泥路面上,不知因为什么原因,这口窨井未安装窨井盖,仅以一圆形铁皮替代。2013年2月5日,小区居民潘女士外出打车回家,下车后她一脚踏上铁皮,直接掉入窨井中。

    骨折住院受罪又花钱

      为获赔女子告小区物业

        当时潘女士以为只是崴了脚,不想疼痛难忍,她于6天后(2月11日)入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这下又要打钢板固定,又要人陪护,潘女士受了近一个月“罪”才出院,直到当年6月份才取了钢板。这样折腾了几个月潘女士支付的医药费已逾2万元。后潘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10级。潘女士遂以此为据,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拒,于是引发诉讼纠纷。

    窨井到底归谁管

      一审判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此案先经哈密市人民法院一审,一审中认为涉案窨井位于该小区大门口的水泥路面,属于井出小区的必经道路,被告物业公司在窨井缺失窨井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抗辩称,涉案窨井属于城市公共设施,产权单位是哈密市市政养护处,经法院向哈密市市政养护处核实,马路沿石以内水泥路面属于市政养护处管理,马路沿石以外的水泥路面不属于市政养护处的管理范围,应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由此,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潘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潘女士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涉案窨井没有安置合规的窨井盖已多日,且位于潘女士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却忽视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30%的责任。

    落井女子不服原判

      上诉后获赔6万元

        一审宣判后,潘女士不服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由她自己承担30%的责任过高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的是一般过错推定原则,该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者,在井盖缺失的情况下,仅以不合规的铁皮遮盖,未尽到完全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虽未更换合规的井盖,但用铁皮替代进行了遮盖,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因此二审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对潘女士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责任,同时向潘女士支付1000元精神抚慰金。这样,潘女士共计获得小区物业公司的赔偿金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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