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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驾驶新买的汽车在5月4日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头部相撞,导致两车局部受损,交警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提出,李某驾驶的车应当由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然后按照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李某同意了钟某的提议,保险公司定损的修车价格为5362元,李某实际修车花费9000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定损修车价格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为什么修理费与定损价格相差甚远,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肇事司机:按定损价格赔偿
钟先生说:“5月4日那天,我驾车在昆明市世纪城地段与李某驾驶的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了损失,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5月7日,李某的车辆损失情况经云南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后,定损的修车价格为5362元。后来,李某的车在云南雄风汽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修理,修理费却为9000元。”
钟先生表示,汽修厂已经收了他6000元修理费,后来打电话通知要再交6000元才给开正规的发票,9000元的修理费又高出3000元,变成了12000元。钟先生说:“我已经交了6000元,修理厂凭什么不开正式发票给我,按理来说还应该按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把多余的钱退还给我。”
汽修厂:
定损价格和实际修理费不一定相符
云南雄风汽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陈总表示:“车主委托我们修复受损的车,在修复过程中,汽修厂只认车主,车主需要我们怎么修理就按照他的要求进行修复。至于修理费由谁来出,不是汽修厂管的范围。”
陈总进一步表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理赔。保险公司属于第三者,他定损的价格不一定包括车辆实际的全部受损情况。而且同一个保险公司不同的理赔点定损结果都会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会不一样,保险公司定出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
陈总说:“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只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认可是不能够生效的,需要保险公司、钟某、李某和汽修厂四方认可才能依照定损价格进行赔偿。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利益关系是不容忽视的。”
陈总告诉记者,修理费和定损价格一般都是存在一定差距的,50元的东西可能要100元才能完全修好,更换的零部件不同也会导致价格不一样,不能因此就说修理费是不标准的。“车主委托修复的车在8月份就修好了,没有付清修理费,车子至今还停在汽修厂。一辆车只能开一张正规的发票,等结完账了,我们就开发票。”陈总说。
保险公司:
定损价格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定出
云南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钟某车辆定损的李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是严格按照市场价格定出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为定损的价格负责。李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已经是认定损失的最高金额,超过此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零部件更换项目金额也以保险公司的报价为准。
李先生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只负责车辆定损,车损价格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保险公司不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当时,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去雄风汽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修复。
“之所以会出现定损价格和修理费的差价,原因其实很简单,作为车主,当自己的爱车受损的时候,想把车子尽可能修好,也许只需要修复的他可能会选择更换。而作为保险公司,能修就修,不能修就换,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但定损的价格是可以完全修好受损车的。”李先生说。
定损价格由保险公司作出显失公平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定损的法律资格受到质疑。第一,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在一定意义上只不过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第二,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第三,保险公司把定损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这位律师还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委托或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但是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只有保险公司定损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并没有机构印章,因此,并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 实习生 潘玲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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