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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海波
县政府成立局级单位发展旅游 改制后建成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
平山县上三汲乡寺沟村村东万寿寺
河北平山县三汲乡东林山西麓有个万寿寺,万寿寺塔林占地约66670平方米,原有万寿寺高僧墓塔23座,现存2群13座。其中2号墓塔为唐天寿太子(法号圆泽)墓塔,故又称唐太子墓塔群。除1、2号塔为唐、五代所建外,其余为宋、元、明、清建筑。
文革时万寿寺被毁坏。平山县政府1992年9号常务会议纪要显示,成立中山国旅游开发总公司,归县政府直接领导,局级机构,事业单位;三汲中山国文物保管所化归由中山国旅游开发总公司;财政借给公司5千元作为开办费,建设经费可采用古人修建庙宇的方法,利用林山庙会和其他途径捐资,同时要通过大力宣传中山国的开发前景,争取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县里还成立了旅游开发领导小组,并说明工程免除全部税费。
石政计投(1993)89文件对平山县林山中山国旅游开发项目立项批复:同意开发林山景区,水上建设、景点建设、道路建设;林山景区五项建设工程。之后林山中山国旅游开发总公司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1993年7月公司取得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995年中山国旅游开发公司获得平山县政府、平山县博物馆批复同意保护开发利用万寿寺文化遗址,并附东灵山名胜风景区控制范围图和建设施工图。同年5月中山国旅游开发公司取得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书。1996年中共平山县委44号文件关于林山中山国旅游开发现场办公会纪要明确指出:旅游开发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先建设后收费;林山万寿寺属国家所有。
2000年平山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东灵山风景区管理的通知》,对景区控制范围进行了确认。
2002年5月平山县中山旅游开发公司开发的西柏坡-天桂山风景名胜区被列入国务院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2006万寿寺塔林作为五代至清的古建筑,被国务院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10年,所在村出具的土地所属证明
假万寿寺出现 公司遭多方打压 法律维护却再遇刁难
旅游公司在稳步发展,令法人樊国海想不到的是平山县出现了一个假的万寿寺,他也不以为意:自己是旅游开发项目,不以寺庙为生意。但后来事情的发展给他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
2017年6月26日,樊国海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行办理万寿寺对公帐户开户事宜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有人在该行办理过了上三汲乡寺沟村村东万寿寺对公账户,已注册的“万寿寺”帐户资料显示为:“户名:万寿寺;地址:平山县上三汲乡寺沟村村东;住持:释果恒。”银行工作人员说,注册寺庙对公帐户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主持本人身份证(或戒牒)”等有关材料。自己的对公帐户怎么被抢注了?!
樊国海从知情人了解到位于平山县北冶乡塔崖村的另一个“万寿寺”是“临时建筑”,大批信众在此捐款、布施(有视频录音为证),录音里显示女弟子介绍国恒师傅投资了2、3个亿,而捐款500元就不让进门,多捐点就可以打电话让他们开门。对于三汲乡那个万寿寺女弟子说没有师傅,宗教局不允许捐款,再说了,领导想法把那边也弄到师傅名底下了。且直言:不是师傅的能力大,而是领导们权大!
2019年1月28日,中山旅游公司收到了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关于对025000479号房权证进行更正的函告》,告知中山公司在2007年7月申请办理位于东林山脚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时,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通知中山公司自收到函告后在30个工作日到登记中心办理更正登记。3月20日,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石家庄日报刊登声明:“因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注销中山公司名下的平房证字第025000479号房屋所有权证。”5月8日,中山公司向石家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7月8日,石家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于是中山公司向平山县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平山县中山旅游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山公司上诉至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判决的中山旅游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中山旅游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突然接到寺庙主管部门的《限期撤出通知书》,通知书以涉嫌商业化(从1994年开始我们一直在进行景区的投资原址修建工作,并未对外开放,哪里来的商业化?)为由,要求公司在2019年5月5日前将人员、物品撤出万寿寺景点。樊国海多次找到寺庙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无果。
2019年5月16日,上三汲乡政府作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以中山旅游公司在万寿禅寺围墙西侧和南侧的建筑没有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手续为由,要求拆除建筑。公司进行了行政复议,平山县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了乡政府的决定。公司起诉后,平山县法院判决撤销了乡政府的通知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拆除现场(视频截图)
而房权证问题2021年7月8日有了结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21)冀行再20号行政判决书,高院再审认为平山县自然资源局庭审中主张作出案涉行政行为依据的事《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而《房屋登记办法》是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平山自然资源局注销的平房证字第025000479号房屋所有权证系中山公司在2007年7月申请办理,判断该房屋所有权证是否有误,应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于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撤销石家庄中级法院(2020)冀01行终194号行政判决及石家庄桥西区法院(2019)冀0104行初157号行政判决;2、撤销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平房证字第02500047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3、撤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8日作出的石资源和规划复自[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松了口气的樊国海却没有想到,省高院的判决竟然还是“失效”了:2022年7月1日,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次下发了注销平房证字第025000479号房屋所有权证,理由还是“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只不过依据的法律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法学专家:枉顾法律 以势压人 依法行政的反面案件
对此,北京知名律师和法学教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有几个问题要特别注意的。一是要尊重历史事实,尊重客观事实。中山公司早期投资建设开发的旅游项目是在90年代初是响应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号召,作为吸引社会投资来共同开发的,那时候国家政府很穷,樊国海他们是两代在做有历史传承。在90年代初政府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开发旅游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理解这个案件,要重视对于樊国海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它的投资,在旅游项目投资里面也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且早期政府在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的时候都是抱着这个原则。因为新的经济形式需要,要去解决过去历史上存在的问题要更加的规范化。
二是要强调依法行政,肯定中山公司在平山县这个风景开发区里所做的贡献,不能打击他的积极性。早期因为是合法的,包括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之类的登记,到现在有小30年了,在里面的投资还有他搞建设很大程度上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按照过去跟政府之间的协议往下进行的。所以乡政府还要拆除违法建设,资源局要注销产权证,过去都让搞开发旅游,而且是收税收各种费包括解决就业等等方面。早期权属登记认定的主体,对违法建设认定的主体,被法院否定了,这就说明乡政府和自然资源局,以及县政府实体上事实认定可能存在不清楚的问题,法律适用可能存在错误的问题,在程序方面又存在没有及时的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甚至听政权利等。政府不能凭着公权力的优势地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有点枉顾法律。该案件至少暴露出来平山县乡两级部门在做出决定的时候没有尊重历史事实,工作态度、工作方式过于简单粗暴,甚至有点以势压人,这应该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反面的案件。
三是该案件从判决来看,是有教训可吸取的,否则的话不会一审就败诉或者到再审败诉,这也是樊国海一直指控有关人员存在以权谋私等问题。搞了一个假的万寿寺,如果调查属实的话,那文物保护部门或者旅游开发部门特别要注重尊重文化不要搞虚假的文物,这对县政府和政府下的委办局等都是一个警醒,不能弄虚作假,搞文化强国不能搞假文化,包括文物保护法,涉及到很多法律适用的问题。
中国行政学研究学常务理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政府要行政为民,最好监督一下促进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这里面县里面主要领导是否有贪污腐败行为,有和尚的录音这是证据之一,但不是最确切的证据,要找到确实的证据。要找相对好一点的律师把这个案子好好的理理,起诉官员。
全国第六届、第八届“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咨询律师、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贾霆主任:按照反映材料看有关人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比如说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毁坏公司财物。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平山县做出的注销决定,那么在判决书做出以后,平山县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又一次做出要注销的决定,还可以继续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高院明确指出来注销依据是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39条和16条的规定,它应该指的就是法院给相关行政机关指路注销应该是依据这几条,但是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并没有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但是新的注销决定又提到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等于说他做如果这个重要决定改变了法律条文。但还是没有完全按照这个判决书给他指的明确的依据,所以适用法律还是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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