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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呼吁城乡“同命同价”
文章来源:新快报 法讯网作者:曹晶晶 点击数:13464 更新时间:2007/1/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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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州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呼吁城乡“同命同价”〗的最新评论:

    《监督法》实施首日向北京寄出快件

    穗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呼吁城乡“同命同价”

    重庆法制网据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2007年的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门了,到邮局寄出了一份快递,快递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周律师告诉记者,选择元旦这天寄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开始实施,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同命不同价”引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据此,在《解释》的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广州的周玉忠律师早在这条规定尚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时候就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异议。

    《解释》出台农民获赔大幅度降低

    周律师以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算了一笔账(均以2006年度数据计算),依《解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为14769.94元/年×20年=295398.8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却仅为4690.5元/年×20年=93810元。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赔偿金标准为农村居民的3.15倍。《解释》规定的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面积缩水。

    《解释》还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极大混乱,以广东省为例,关于赔偿的标准就有四个之多,深圳的赔偿额是广州等一般地区的两倍,而汕头却比广东一般地区的标准还低。

    有超越立法权限的嫌疑

    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户籍作为公民遭受人身损害时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属于“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制定权限。

    《监督法》实施赋予公民上书的权利

    周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要选择元旦上书,“是因为看到了《监督法》实施这个契机。”《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监督法》给了公民参与人大监督的机会,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参与其中。”周律师期待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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