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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曾是以股东名义起诉被裁定“公司主体不适格”而驳回,一边是换成龙飞村委会名义再次起诉又被判定“完全丧失了名义股东资格”……那么到底以何种名义起诉才是“主体适格”呢?前后两份裁定、判决这样自相矛盾,这究竟是巧合的客观因素,还是另有人为的“猫腻”?
就是一起这样简单的民事案在越审越“复杂”后,该案已把刘正良逼到悬崖死角无路可走了。由于他投资水厂修路、架设高压电线、搞水质化验等所花的钱都是借的3%的高额利息,现在利息将高于本金,加之水厂又被曾立平、黄亚珍、舒志勇等人官商勾结、强行占有强行买卖,使他和股东更如雪上加霜,已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高达千万元。如今,刘正良家不仅一贫如洗,而且还欠债上百万元,致使每天讨债的不离门,他只好长期在外面躲债,无家可归。这些都是谁之过?
迫于种种无奈,刘正良曾于2013年1月18日,强忍悲愤试着向湖北省委书记、省长写告急求援信,简述了他从修路到创办水厂和遭遇司法不公官司难打的情况。2013年2月25日,也许是省领导收到了他的诉求信作了相关批示,崇阳县委县政府组织县政法委、县信访局、桂花泉镇等多家召开专题会,会上经讨论,该县领导便指定由县法院来处理化解刘正良问题。可后来,崇阳法院对“刘正良问题”却一直搁置着,什么也没处理,什么也不解决。
2013年3月6日,咸宁市中院因担心刘正良会再次上访,遂派一名姓何的副院长与崇阳法院有关主审法官联系该县信访局局长、桂花泉镇党委书记等找到刘正良作“思想工作”说:“……各级领导对此案都很重视,我们法院一定会尽快给作出公正处理……”
可能是受有关方面指定,2013年3月11日,崇阳县检察院口头通知刘正良:咸宁市检察院已决定为你们的案子进行抗诉,请作好有关方面准备。2013年3月21日,咸宁市检察院正式以“咸检民抗(2013)第1号”抗诉书提起抗诉。咸宁市中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指定通山县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5月28日,通山县法院受理了此案的再审。在再审期间,刘正良多次找通山法院沟通案情,该院主审此案的审监庭长张良才对刘正良说了一番实话:“此案咸宁市中院不应指定通山法院再审,应由中院再审或由其它县市法院再审,哪有自己做错的事让自己去纠正的?这确实是不大好纠。再说你们这官司打了7年,我们如果依实情判,被告也赔偿不起啊!”
不知是此案真的不好纠,还是担心被告赔偿不起?通山县法院一直将案子拖到2013年7月10日才开庭。当天庭审结束时,咸宁市检察院指定进行抗诉的通山县检察院检察官,根据一天下来审理的情况及刘正良等所提供的证据,当庭向通山法院主审法官们及原被告提出:天门观水厂的财产是属于以刘正良为首的股东的,他们(指曾立平、黄亚珍等)占用刘正良及其股东的财产,就属非法占有应判赔其损失,鉴于此案时间跨度长和各方关注的特殊性,建议法院快审快结……当时,主审法官张良才等也表示,他们将会在半个月内对此案作出判决。
可说归说,通山县法院审监庭自开庭后,就一直不见有判决的动静和迹象。这期间,刘正良等多次亲身到通山法院当面询问或电话催办案子。有一次,刘正良对主审法官张良才说:“如果你们能尽快对此案作出公正判决,我们作为受害者会鸣锣放鞭炮给你们送锦旗以示感谢,并还会邀请新闻媒体为你们进行正面报道……”而张良才庭长却对此却不感兴趣回答:“我是马上要退休的人了,不需要这些虚的!”此后,刘正良每次打电话给张庭长催办该案时,他不是说“眼睛痛”,就是说他家里在“办什么事”等等(言外之音是告诉当事人应该上门去“看望”找找他)。
这起再审案一直拖到2013年10月28日,通山县法院审监庭这才作出了:“一、撤销本院(2007)通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的又一次如此裁定。该院审监庭这种不左不右的做法,无疑是将“皮球”又踢回了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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