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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错案绕来绕去7年不纠,湖北咸宁市两级法院你们到底怎么了?
作者:郝剑锋  文章来源:华夏观察网  点击数22696  更新时间:2013/12/27 12:02:3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2013年10月28日,一起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咸宁市中院)指定下属通山县法院进行再审的“崇阳县天门观山泉水公司权属案”,又一次经通山县法院审理后,再次被以“[2013]鄂通山民二再字第一号”一纸裁定书撤销原判,并驳回了原审原告的再次起诉……面对这样反反复复始终没有结果,且把法律当游戏的判案情形,已被该案拖得身心俱疲、心力交瘁的案件主要当事人(原审原告)刘正良,莫不悲忧交集。他悲的是,原本一起很简单的民事案在历经长达7年之久的绕来绕去后,最终还是回到了原状,仍没让他看到一点法治公平的希望;忧的是该案再次被驳回起诉退回到咸宁市中院后,不知该中院下一步对此案又要作何定夺?这官司的路程还要走多远?他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弱民,实在是伤不起也拖不起了。对此,有人揶揄:如果一个人到了60岁就不要再打官司,因不一定有那么长寿命能看到最后的结果。

     刘正良何许人也?凡是关注新闻维权的人士或经常上网浏览关心弱势群体诉求的网民也许对这个名字并不陌生,因他的名字和故事曾经在国内大小媒体上出现过多次。如至今仍在网上有源可寻的:《不要让好心人流血仍流泪!》、《湖北崇阳:好人刘正良流血流汗又流泪》及《辛苦创办的水厂遭强占强卖,官司打到法院却被枉法裁判──“中国公益修路第一人”悲呼:官夺民利、司法不公,百姓咋活?》、《“中国公益修路第一人”刘正良再次陷入绝境,谁来拯救?》……与再后来的《两家法院判案荒唐矛盾弱势百姓蒙冤呼唤青天》、《一起简单民事案越判越复杂:是客观因素?还是权钱作祟?》等有关记者调查文章或帖文,前后所反映的内容皆是原被称为“中国公益修路人第一人”的湖北省崇阳县桂花泉镇龙飞村村民刘正良,从当初变卖家产为家乡修路,到后来又为家乡成功开发山泉水后水厂遭人强占强卖,遭受种种不公平的全过程。

    尽管大家看完上述有关调查文章或帖文,或许对刘正良历经修路和水厂官司磨难已有个大概了解,但在这里本文还需为承前启后再作个铺垫。

    时间追溯到2007年,同年7月13日以刘正良、刘清华、熊道完、熊水兵等为首的股东创办的崇阳县天门观山泉水厂(后被改为“崇阳县天门观山泉水公司”)因遭到为崇阳法院开小车后转为干部的同村人氏刘定斌和另一社会人员曾立平以种种卑劣手段强占后,忍无可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还被强行霸占的山泉水厂,在崇阳法院不受理后,遂向咸宁市中院提出诉讼。该中院受理后,却指令由通山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对此案,通山县法院一直到2008年3月才作出民事裁定。其裁定的结果是:“……因被告天门观公司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起诉……”

    正是通山法院这一句所谓的“主体不适格”,才促使了刘定斌、曾立平等有恃无恐,由强占水厂到最后强卖水厂。2008年7月,刘定斌、曾立平喧宾夺主,将刘正良、刘清华、熊道完等多人占有价值210万元原始股份的山泉水厂竟以50万元低价卖给一名曾靠倒飞机票发迹的崇阳本土人舒志勇。从此,刘正良等被迫陷入了无休止的“官司门”。

    在对通山县法院的裁定进行上诉一直没有结果后,2010年,以刘正良为首的股东再次以“崇阳县桂花泉镇龙飞村委会”的名义向崇阳县法院起诉舒志勇等强卖强买天门观山泉水公司一案,崇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拖了近2年之久,于2011年12月20日,才以“(2010)崇民初字第414号”判决书又作出如此判决:“……龙飞村完全丧失了名义股东资格……对公司设立中形成的财产不享有权益……驳回原告龙飞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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