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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有罪的不是梁丽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69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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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梁丽案”有罪的不是梁丽〗的最新评论:

      □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梁丽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的故意。捡到的废弃物,不需要交给任何人。捡到的遗忘物,可以上交给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自己代为保管。自己保管,对捡拾人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马某、曹某则构成了盗窃罪。马、曹二人既有盗窃的行为,也有盗窃的故意。马、曹二人是最先打开纸箱查看的人。当他们发现里边装的是黄金后,各自从里边拿走一部分黄金首饰,却没有告诉梁丽。

      分析视角之二 “梁丽案”有罪的不是梁丽

        □侯国云 么惠君

      据《广州日报》2009年5月11日A10版报道,2008年12月9日在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负责清洁工作的梁丽,因捡到一纸箱黄金首饰,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

      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马某、曹某则构成了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梁丽的行为不是秘密窃取。众所周知,盗窃的行为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就是采用自以为不为他人所知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梁丽从一个垃圾桶旁将一个误以为被他人丢弃的纸箱收进清洁车里,不是秘密地进行的。尤其是她将纸箱捡走后,将其放在一个公共场所(残疾人洗手间里),并打算如果有人领就还给失主。事后,她还两次把捡纸箱的事告诉同事,这都足以说明她的行为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因而,从性质上讲,她的行为不属于盗窃。

      二、梁丽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的故意。盗窃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一对象是他人的财产,并希望通过秘密手段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梁丽虽然捡走了那个纸箱,但她根本不知道那个纸箱里装的是什么。捡起时发现很重,又误以为纸箱里装的是电瓶,而且把纸箱放在残疾人洗手间里,还两次告诉同事自己捡了一个可能装着电瓶的纸箱。这就足以说明她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的故意。

      三、梁丽后来将纸箱拿回家里,并未改变行为的性质。可能有人认为,当梁丽知道了纸箱里装的是黄金后,仍然把纸箱拿回家里,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就转化为盗窃了。笔者认为,这种见解是不正确的。我们把事件的整个过程作个分析,就可以发现,梁丽虽然把纸箱拿回家里,但仍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别人告诉梁丽纸箱里装的是黄金时,梁丽并不相信,于是她拿出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到机场大厅的首饰店询问(此行为说明她真的不相信是黄金)。当韩英告诉她这首饰与首饰店里的黄金首饰一样时,她又以为韩英是和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这种想法并非不合情理。因为她毕竟是在一个垃圾桶旁捡到的纸箱,而且她在捡到纸箱前曾经见到这个纸箱放在两个女人和一个小孩的身旁,她捡走纸箱时,那三个人都走了。按常理推论,一般人都会认为,这纸箱是被两个女人有意放弃的。如果说是忘记了,三个人不可能都忘记。基于这样的常理,基于这样的想法,梁丽认为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又误认为韩英是和她开玩笑,都是合乎情理的。在这样的认识之下,她决定把这些假首饰拿回家去给小孩玩或者送给亲戚朋友,同样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应该说,她虽然把纸箱拿回家里,但并不具有占有黄金的目的,最多只是个占有假黄金首饰的目的。而且她还有“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的想法,就足以说明她不具有占有的目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梁丽把捡到的纸箱拿回家去,并不是不可以的。不要说她误以为那不是黄金,即使她弄清楚了那真的是黄金,她也仍然有权利拿回家里暂予保管。因为,她捡纸箱时,纸箱旁边确实没有人,而且她确实是在垃圾桶旁捡到的。这完全可以让人理解为是物主有意丢弃的废弃物,也可以让人理解为是物主的遗忘物。按照通常的道德标准,捡到的废弃物,不需要交给任何人。捡到的遗忘物,可以上交给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自己代为保管。自己保管,对捡拾人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也就是说,捡拾他人遗忘物的人有责任代为保管该物。所以,不能说将捡到财物拿到家中,就是犯罪。是不是犯罪,关键是看财物所有人前来认领时是不是交还。如果拒不交还,应构成侵占罪;如果交还了,不但不构成犯罪,财物的主人还应当支付保管人一定的保管费用。本案中,梁丽虽将纸箱带回家中,但她未从纸箱中拿出任何东西,当警察前来索取时,她完璧归赵,一分不少的交给了警察。这就足以说明,她将纸箱拿回家中不是为了占有,而是为了代为保管。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能说梁丽的行为有罪。

      相反的,我认为,黄金的主人应当给梁丽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因为,黄金的主人把纸箱遗忘在垃圾桶旁是有过错的。如果黄金的主人说自己不是遗忘,是有意地将纸箱放在垃圾桶旁的,那他的过错就更大了。因为这么贵重的东西,他竟然放在垃圾桶旁十分钟之久不予看管,过错显然严重。此种情况下,别人把它当成遗忘物或丢弃物,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假如没有梁丽的代为保管,这箱黄金很有可能会被他人取走并隐藏起来不予交还。那样,黄金的主人损失就大了。鉴于物品的贵重,鉴于梁丽捡拾后代为保管,又完璧归赵,黄金的主人应当支付梁丽一定的费用。

      四、马、曹二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梁丽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而马、曹二人的行为却构成了盗窃罪。这是因为,马、曹二人既有盗窃的行为,也有盗窃的故意。梁丽捡到纸箱后,将其放在残疾人洗手间里,一直未打开查看。马、曹二人是最先打开纸箱查看的人。当他们发现里边装的是黄金后,各自从里边拿走一部分黄金首饰,却没有告诉梁丽(注意,案件材料中没有说明他们是否告诉了梁丽。如果告诉了,就不构成盗窃罪)。从客观上看,他们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从主观上看,他们明知这黄金是他人的遗忘物。明知黄金是他人的财物而故意地从箱中取走,说明他们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他们后来也归还了拿走的黄金,但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梁丽把整箱黄金拿回家中都不构成犯罪,马、曹二人却构成犯罪了呢?原因有二:其一,梁丽是捡拾人,有代为保管的权利;而马、曹不是捡拾人,不具有代为保管的权利。其二,梁丽告诉了同事们,是公开地将装有黄金首饰的纸箱拿回家的,而马、曹未将取走黄金首饰的事告诉其他人,是秘密地将部分黄金首饰取走的。所以,马、曹有罪,梁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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