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制网讯(通讯员 柳光洪)最近重庆綦江法院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私下买卖机动车不办理过户登记的现象现往年相比有增多的趋势。
导致买卖机动车不过户行为增多的原因较多,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影响不容忽视。复函采控制支配和运营利益的学说,认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能不能从该车的运营利益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所以原车主失去了过户的动力;对于新车主来说,过不过户对其没有影响,而且不过户还可以节约一些成本,所以买卖双方都不会主动过户。加上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不能及时跟上,买卖机动车不过户的行为就理所当然会增加。客观地说,由于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分开的,加之机动车转让行为是私下的行为,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过户进行管理具有相当的难度。
机动车转让不过户有很多危害。一是逃避了车辆质量状况检验,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二是不利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三是国家的相关税费收入减少。
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效力,理论和实务存在诸多争议。我们认为,基于机动车与普通动产相比,具有价值大,容易产生危险的特性,应当对机动车的交付应与普通动产的交付规定不同的法律要件,赋予机动车登记以所有权登记的效力。而且赋予机动车登记以所有权登记的效力对机动车的效益发挥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