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本案订金能否理解为定金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32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本案订金能否理解为定金〗的最新评论:

    陆荫唐

      [案情]

      2007年6月10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王某订购貂皮大衣50件,每件价格为1500元,王某应于2007年7月10日前交付貂皮大衣50件,合同订立后5天内李某必须向王某交付订金5000元,若将来李某不支付价款,则没收该5000元;若王某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貂皮大衣,则双倍返还订金10000元。合同订立后,李某按约交付订金5000元。后王某因多种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如数交付貂皮大衣,李某即要求王某返还10000元,王某不允,其称只能返还5000元。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在订立合同时虽用“订金”一词而非“定金”,但从双方的真实情况来看,双方所签“订金”具有“定金”罚则的内容,即有定金的性质,但对李某的主张能否支持,讨论中产生两种意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不仅应在合同中适用“定金”一词,而且要有相应的定金罚则与内容,即形式与内容应一致,方能认定为“定金”,否则,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拘泥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用词,而应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实意思(实),若名、实相异,以实为准。依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通说,法院应判令王某返还100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未使用法律术语“定金”一词,但其约定的“订金”内容具有“定金”罚则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定金合同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迟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适用“定金”罚则。本案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故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此类除外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判令王某返还10000元。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诚实守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约方起到惩戒的作用,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