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北京首用刑法新规判绑架案 两被告人获轻判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68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北京首用刑法新规判绑架案 两被告人获轻判〗的最新评论:

      本网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崔亮 为勒索财物图谋实施绑架,未动手就被民警在盘查中抓获,因涉嫌绑架罪被诉到了法院。记者3月17获悉,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日前一审认定两被告人犯绑架罪,分别判处十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判决绑架案件。

      郑丽刚和柴彦军都来自河北,为勒索财物,两人预谋绑架某饭店老板王某。两人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及车辆等作案工具。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郑丽刚和柴彦军一直跟踪王某,可始终没有下手。结果,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被抓后,两人如实供述了预谋绑架的事实,最终被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郑丽刚、柴彦军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同时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决定对二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以案释法

      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分析说,1997年刑法对绑架罪只规定了两档处罚标准,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在的绑架案基本上都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手段不是特别恶劣,只要拿到钱一般都会放人。而且,这类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如郑丽刚、柴彦军跟踪目标好几天,可因为害怕迟迟没有下手,又全部交代了预谋绑架的事实。由此可见,虽然两人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是特别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法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仍要以10年为标准决定减轻,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而刑法修正案(七)中,将绑架罪的量刑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增加了一个情节轻微的规定,从而既对绑架罪这种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给予刑事惩罚,同时也考虑到了类似本案的具体情况,更加有利于按照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绑架犯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