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迂回”收钱照样被认定受贿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94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迂回”收钱照样被认定受贿〗的最新评论:

      自以为收钱有“方”的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没想到,自己在退休后仍难逃法网。3月11日,这起在当地颇有争议的受贿案,经过兰溪市法院审理后有了最新结果:徐有芝以“高明”方式收钱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受贿。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有芝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其退出的受贿款32万余元、美元1000元及非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判决今日生效。据悉,该案是浙江省首例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处的案件。

      据介绍,今年62岁的徐有芝,1993年5月开始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1996年5月兼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国泰大酒店法定代表人,2002年3月担任兰溪市粮食局调研员,2007年12月退休。2008年5月13日,兰溪市检察院从群众举报的线索中深挖发现徐有芝涉嫌受贿后,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该案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时,徐有芝认为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投资,对自己接受他人安排旅游的行为也认为“很正常,不构成受贿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6万元价格购买价值9.18万元的住宅一套。1999年10月,徐有芝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下属粮管所以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且在购买该房付款过程中收受他人以转账支票形式贿赂的6万元。对这些,法院均认定为典型的“交易型”受贿。

      法院还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属单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金额为3000余元的赴韩旅游和1000美元旅游费。此外,1995年至2007年间,徐有芝先后以逢年过节和家中红白喜事等为由,收受多名请托人所送人民币7万元。这些也被法院认定受贿。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解释及刑法对于受贿犯罪构成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徐有芝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范跃红 范宝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