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夫妻间“借款打欠条”离婚仍须还款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法讯网作者:程友田 点击数:11324 更新时间:2008/6/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夫妻间“借款打欠条”离婚仍须还款〗的最新评论:


         夫妻间“借款打欠条”离婚仍须还款
    法院:欠条体现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事件
      2004年7月20日,李某与贾某办理结婚姻登记手续。2006年5月20日李某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贾某帮忙给他借钱。贾某随后从娘家的亲戚处借了5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向贾某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贾某5万元,并约定2年内还清。2008年1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贾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贾某找到李某要求归还欠款。李某认为自己并未向贾某借款,在出具欠条时,其与贾某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在与贾某离婚时,曾向多次索要该欠条,但贾某都说欠条丢了,故贾某要求自己还款没有法律依据。无奈之下,贾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

      说法

      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婚姻法》第19条一、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借款给被告,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5万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万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贾某要求其前夫李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程友田)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