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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一读者问:去年下半年,我打工的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上个月,工厂裁员30%,并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发给被裁员工经济补偿金。请问,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因此,你所在的工厂效益差,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进行裁减人员,但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才合法,否则裁员就是不合法的。
即使工厂的裁员行为合法,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厂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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