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未成年女工送餐遭强奸为工伤吗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法讯网作者:岳嵬 点击数:14760 更新时间:2005/12/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未成年女工送餐遭强奸为工伤吗〗的最新评论:

        据海南日报讯 (记者 岳嵬)餐馆未满18岁的女工小洁(化名)送餐时不幸被“订餐客”强奸,餐馆该不该对她负人身损害赔偿之责?小洁的父亲以她的名义将餐馆老板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认为此事系“工伤”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则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日前判决餐馆向小洁赔偿1万多元。

    送餐发生于晚上8点半
        小洁一审起诉时称,去年8月2日晚8点半,一男性客人杨某打电话要求送餐,小洁所在的湖南人湘菜馆指派她前去送餐。当小洁到达海口市丘海大道的送餐地点时,却遭到对方的纠缠和强奸。此后,杨某被法院以其犯强奸罪而判刑。
        小洁的代理人认为,小洁为餐馆打工,对餐馆的指派只能接受和服从,而且小洁是未成年人,餐馆在晚上8点多要求她送餐到远在丘海大道的异性住处,对其中存在的危险应当是明知的,但餐馆在指派小洁送餐时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由此造成悲剧的发生。所以,餐馆对小洁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因此,小洁诉请判令餐馆赔偿其医药费388元、误工费42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裁定:应以“工伤”论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馆老板黄某是经营湖南人湘菜馆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小洁作为其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给订餐客人送餐时被对方强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小洁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由此作出裁定,驳回小洁的起诉。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小洁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她的代理人认为,小洁因遭强奸而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而一审却漠视这一损害,而简单的以“工伤”论处驳回起诉,对小洁是不公平的。而且,《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依此条例进行赔偿,小洁在精神损害就得不到弥补。
        餐馆老板黄某却认为,该餐馆不是侵权人,只是安全义务保障人,应当在侵权人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后再承担自己未尽的责任。但小洁没有要求侵害人杨某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是要求该餐馆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后果,是没有理由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洁是在为餐馆外出给客人送餐时被客人强奸的,小洁以其因此而受到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为由,请求餐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应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二审法院因此裁定:撤销此案的一审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判决:
    餐馆赔偿后,可向强奸犯追偿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认为,小洁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可以请求强奸犯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餐馆老板承担赔偿责任,餐馆老板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强奸犯杨某追偿。
         原审法院因此判决:餐馆向小洁赔偿医疗费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小洁提出的误工费4200元,原审认为无证据证明,故未予支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