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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綦江县法院在开庭审理该县一企业诉湖北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但时隔不久,原告在没有新证据,也没有任何新情况下以原起诉的相同理由到法院再次起诉。此案反映出恶意诉讼造成对方扩大损失的现象值得加以重视。
诉讼的必要费用一般由原、被告承担,其中包括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这个常识大家均无异议。对于此类恶意诉讼人为造成了被告方扩大的损失,即第一次被告方到原告起诉地参加应诉的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是否应由原告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起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的责任就是根据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答辩、举证及相关诉讼活动。而法律对原告二次起诉给被告造成的不合理损失并无明确规定,这是被告应承担的诉讼风险,故被告的此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理由如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做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此条的司法解释本意,原告恶意诉讼给被告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做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也可以类推由原告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恶意诉讼倾向的,应继续缺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因此,原告不到庭并非必须按撤诉处理,也可以实施缺席审理。但审判人员对恶意诉讼往往是事后才可能发现,因此,按本意见的操作性不强,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合上述三种意见,第二种观点更接近审判工作实际,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建议:对恶意诉讼扩大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还要对其实施司法罚款等民事制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进行诉讼。此类恶意诉讼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建议修改完善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对此类恶意诉讼明确民事制裁措施,恶意诉讼人不仅应承担对方的不合理损失,还应受到罚款或其他民事制裁。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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