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诗涵、姜泓宇)1991年8月26日,家住吉林靖宇县的王某从梁某处购买了位于化工街土木结构的房屋,面积44.6平方米,价款30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给梁某房屋转让款3000元,梁某出具《收款收据》,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王某保管。王某交付款项后,便与家人一同搬入该房屋居住生活至今。现因城市拆迁该房需拆迁,为明确王某所购房屋权属问题,在联系梁某无果情况下,王某将梁某起诉至靖宇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与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官说法: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由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手续登记。如果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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