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严如国)想着依靠跑运输来发家致富的雍政,购买挂靠在新疆阿瓦提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顺通公司)名下的新N-10291号货车。
2013年底,雍政按照顺通公司的要求,向顺通公司缴纳了车辆管理费1200元及审验照相费40元,顺通公司给雍政出具了关于审验该车的相关手续。雍政还为该车买了3971元的保险,花11010元对车进行了修理。
但到车辆管理所对该车审验时,车辆管理所告诉雍政该车已过报废时间,不能审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2014年8月17日,雍政将顺通公司诉至阿瓦提县法院,要求顺通公司赔偿交纳的管理费、保险费和汽车修理费等各项费用22991元,并由顺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雍政与被告顺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自愿签订货物运输管理合同一份,原告将所有的新N-10291号货车一辆挂靠在被告公司,2013年8月29日阿瓦提县顺通公司收取原告雍政2013年管理费1200元,审验照相费40元,被告顺通公司委托雍政对原告所有的新N-10291号货车到阿克苏地区车辆管理所进行审验,在审验前原告对自己的新N-10291号货车进行维修,花修理费11010元,原告对自己的新N-10291号货车交纳保险费3971元,阿克苏地区车辆管理所在对新N-10291号货车审验时,该车已过报废期,不予审验。
法院认为,原告雍政与被告顺通公司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雍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的车买保险、修理是个人行为,与被告顺通公司没有关系,原告雍政起诉要求被告顺通公司赔偿保险费3971元、修理费1101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顺通公司在明知原告挂靠的车辆已过报废期,仍收取车辆管理费1200元和审验照相费40元的行为违反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顺通公司退还车辆管理费1200元和审验照相费4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顺通公司退还原告雍政2013年车辆管理费1200元、审验照相费40元,合计1240元;驳回原告雍政要求被告顺通公司赔偿的保险费和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雍政负担125元,被告顺通公司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