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杨秦)王某,男,开县汉丰人。2011年5月8日,在当地主委会的召集下参加义务灭火行动时,却不想被途中彭某所散养的两条藏獒咬伤至右小腿撕裂。参加义务劳动本是好事,却不想因此吃上了官司。
受伤后,受害人王某住进了县人民医院,后在彭某要求下转至一医私人诊所治疗,前期医疗费均是彭某所付,但因治疗效果不理想,王某自行转至另一家医院治疗,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动物饲养人彭某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今年1月,王某找到了开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为其指派了专职律师为其代理。庭上彭某认为诊所出具了“王某在其处治疗已基本痊愈”的证明,而拒绝支付王某自行转院后的医疗费。且彭某认为王某之所以被藏獒咬伤,是因为其先向藏獒吐口水,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点,援助律师向案发天当与受害人同路的证人姜某收集了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事发时受害人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并收集了受害人王某转院治疗期间的治疗票据。庭上,法院最终以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对彭某所主张的受害人王某有故意行为而自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不予支持,以无法核实私人诊所是否具有相应证明资质为由,对彭某主张的受害人王某治疗已基本痊愈,无需继续治疗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受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221.64元,法律援助不仅为受害人王某追回了误工、护理、伙食补助等费用,还将其自行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追讨了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