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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生官员驾车肇事案,未获刑责引人深思
文章来源:《法制周报》 法讯网作者:李俊杰 点击数:1970 更新时间:2009/2/6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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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多地发生官员驾车肇事案,未获刑责引人深思〗的最新评论:

    多地发生官员驾车肇事案 未获刑责引人深思

    和彦辉 资料图

    多地发生官员驾车肇事案 未获刑责引人深思

    车祸现场,仍遗留着死者的鞋子 资料图

       核心提示:春节期间,在云南、湖北等地接连发生的三起官员驾车肇事案,让三名官员沦为“马路杀手”。令人费解的是,这一类肇事的官员只是简单地被追究了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被追究刑责的少之又少,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法制周报》记者 李俊杰

      2月1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在忐忑不安中,湖北省当阳市政协副主席方家平迎来了他政治生涯中最为严厉的一次处罚——当天下午,当阳市委作出对他停职调查的决定。
      当日上午11时40分许,方家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E6A676轿车在当阳市256省道(窑马路)14.7公里处,与枝江市仙女镇桃店村村民官习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官习耀夫妇受伤。次日,妻子高立玖因抢救无效死亡。

      有关官员驾车撞人事故的新闻仍在刷新:2月3日,媒体曝出云南临沧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于1月23日驾车将一家三口撞死; 1月30日,四川宜宾市兴文县规建局党委书记罗男,驾车冲入人群,造成4人当场死亡……

      一时间,官员接连驾车肇事事件,震惊了全国。云南临沧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在驾车肇事后,其身份为何被保护了10天?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官员沦为“马路杀手”?

    副市长肇事后“失踪”

      2月4日,正月初十,昆明一家媒体刊发的新闻,给过节的市民们带来一声叹息。

      报道称,10天前的1月23日,云南祥临高速公路弥渡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越野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一家三口死亡,其中死亡妇女还怀有七八个月的身孕。

      2月2日这天上午9时30分,媒体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事故现场。车祸发生的路段是没有隔离栏的双向两车道路面,去年刚刚通车的路面情况较好。发生车祸的地方,只是一个不太急的弯道。虽然车祸已经过去了10天,但通过车祸现场周围散落的摩托车碎片、死者的衣物、血迹,仍让人感觉到车祸发生时的惨烈情景。

      死者之一何伦军的父亲何昌明告诉记者,在车祸中死亡的3人是他32岁的儿子何伦军、29岁的儿媳张天香以及9岁的孙女何玉玲,儿媳张天香怀孕已经8个月,预产期就在下月。

      何伦军的哥哥何伦文强忍悲痛说,当天下午2时左右,他接到电话后立即往出事现场赶,4时左右赶到时,现场已经清扫完了。“别说见到肇事者了,我们连车牌都没有看到。”何伦文说,他当时要求看看车牌,见见肇事者,被警方拒绝。后来他们又要求见肇事者,警方答复“不要说你们,就连他媳妇都见不到”。

      由于警方一直没有对外透露事故调查情况,事发后至2月3日已经有10天,肇事司机的身份一直是个谜,肇事车牌照也很少有人知道。

      记者2月1日晚到达临沧市弥渡县城采访时,几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群众说:“开车的人不但是临沧市公安局的领导,还是市政府的领导。”2月2日下午4时,记者分别致电临沧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局求证此事,市委宣传部一位接电话的人称自己刚调来,不知道任何情况。市公安局办公室接电话的赵先生,对此也表示“前些天放假,不知道这个情况,我的办公室跟局长的不挨在一起,也不知道局长来上班没有。”

      2月2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弥渡县交警大队,行政办洪副主任说,现在还不到发布信息的时候,他没有权力向记者透露有关情况。

      直到2月2日下午5时04分,一位叫“负面新闻”的网友才捅出事故的真相:这位网友在自己的博客中称:刚上任不久的临沧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年前驾车外出,在弥渡境内肇事,致3人死亡。迫于无奈,在2月3日晚,云南省临沧市政府才仓促作出了关于“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马路杀手”一免了之?

      就在和彦辉驾车肇事致一家三口死亡后不久,官员驾车肇事事件频频发生。

      1月30日下午3时半左右,在湖北宜宾市长宁县三里半桥桥头,5名刚给已过世的亲人扫完墓的市民在路边等车时,被路过的一辆宜宾籍小车撞倒,造成4人当场死亡。此次肇事的是宜宾市兴文县规建局党委书记罗男,事故发生后已被刑拘。

      两天后的2月1日上午,湖北当阳市政协副主席方家平驾车在当阳境内撞上一辆摩托车,驾驶摩托车的官习耀夫妇受重伤,妻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提起当阳市政协副主席方家平的交通肇事,让人不由得想起了该市原市长范晓岚。2008年3月17日早晨,范晓岚驾车上班途中将正在过马路的11岁小学生王某某撞伤致死。

      然而,官员充当“马路杀手”的现象,却远远不止这些。

      据媒体公开报道显示,2008年10月13日下午3时许,阜阳市太和县物价局长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高速行驶在仅3米宽的回家的路上时,将路边的3岁小孩见一鸣撞倒撞伤,并在车下拖行近10米。王某某发现后,不是积极抢救,反而企图将小孩轧死。事发后,他打着手机,大摇大摆地离开事故现场。

      2008年9月13日,南京高淳国土资源局一位姓吕的副局长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将高淳湖滨中学的一名女学生撞死。目击者称,肇事者当时从驾驶室里出来,好像没事一样,掏出手机,一边打电话一边走离现场。

      2008年6月8日晚上10时左右,深圳一名40岁左右男子驾驶一辆印有“环保执法”的公务车,将一小区内的一年轻女子撞倒在地,而肇事时该男子满身酒气,下车后不但不道歉,反而诬蔑被撞女子是实施敲诈,并扬言要找“黑社会”的人。

      后经调查证实,肇事男子郭仲平为深圳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科长。调查结果认定,郭仲平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除罚款3500元外,郭仲平还将接受2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比这些官员“马路杀手”,有人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临沧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当阳市政协副主席方家平,宜宾市兴文县规建局党委书记罗男等官员驾车肇事后,均以免职或是停职处理,以前的类似事件中,也很少有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悲痛欲绝,受害者在拿到适当赔偿后,面对位高权重的肇事官员,他们甚至想不出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为自己维权——生命的葬礼为什么换来的只是肇事官员的免职或停职?
    摆在马路上的腐败

      不少观察者留意到,多起事件均是由公车私用所引发的,特权思想便是这些官员驾车肇事的催化剂。

      一个佐证的例子是,据当阳市政协副秘书长袁斌证实,方家平驾驶的肇事车正是当阳市政协的公车。

      有不少人称,一些官员之所以敢私用公车,是因为他们把私用公车当成了一种特权,没觉得有任何不妥,一旦出了事,他们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百般掩盖事情真相,以躲避惩罚。

      实际上,各地为禁止公车私用,出台了系列举措。

      早在2003年,湖北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宜昌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意见》,当阳市也同时颁发了《关于重申公务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方家平驾车肇事一案说明,这些规定已成一纸空文。

      更值得玩味的是,山西朔州市出台的红头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朔州市决定采取单位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用半年时间分两批(处级、科级)对全市持有驾驶证的副科以上干部进行一次以机动车驾驶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三(道路交通实际驾驶技能)为内容的普遍学习与考试。换句话说,副科级以上有驾照的干部必须再考一次才能驾驶车辆。

      有人指出,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肇事,已不仅仅是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嬗变成了一种“马路杀手”,一种社会公害,一种“摆在马路上的腐败”,一种腐蚀官员队伍的毒瘤。

      针对这些现象,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认为,官员驾车频频出事的主要原因与权力的膨胀和失控有关,公车肇事其实是官员的肇事,由于某些官员本身有特权思想,驾车时容易违章出事。此外,多数官员车技不熟,即便是有证照,也很少有人接受过认真学习和严格考核,而是用权力和关系获取合法驾照。

      罗秋林曾建言说,要杜绝官员驾车成公害的现象,治本之策除了推行官员禁驾公车制度,更应强化违章制裁机制,对官员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实质性的监督。

      “吸取血的教训,避免官员成为‘马路杀手’,除了重申‘严禁领导干部自驾公车’的规定以外,恐怕还需要查一查他们的驾驶证是如何到手的,验证一下他们的驾驶技术到底有多少水分,其中是否有猫腻。”有人撰文直言不讳地表示。

    驾车肇事刑不上“官”?

      按理,官员驾车肇事,其所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应与平常人一样。不过,在这类事故中,多数肇事者并没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少专家看来,这才是官员驾车肇事屡禁不止的根源。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恩海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按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划分,我国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行为一般会产生两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还有可能给予从警告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王恩海认为,一旦官员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肇事官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其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

      而最近发生的几起官员驾车肇事案,其都未按有关规定被进行刑事问责,这很让人费解。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称,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理,不论肇事者是普通公民还是官员,应该一视同仁,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也规定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平等地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如果肇事的官员有从宽的各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在定罪量刑时同样应予考虑,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从宽是完全正常的,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他说,在《刑法》上,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主体所实施的普通过失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不应该考虑任何身份的问题,官员也是公民,只应根据案情和有关的情节,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有关部门不能因为肇事者是官员就从轻发落,也不能因为他是官员就从重处理。

      “至于如何防止实践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官官相护现象,我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强化公正司法的理念;二是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人大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同时可发挥媒体的监督以及民间力量的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另外,我觉得不能局限在事后的惩治,还要着眼于事前的预防,例如,有关部门平时要强化对官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公车私用问题要动真格,对驾照的发放要严加管理,对平时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要严格处理,不能等到出了大事才管。只有通过日常的严格管理,才能避免让官员成为‘马路杀手’。”冯卫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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