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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法讯网作者:方维芳 点击数:1984 更新时间:2008/9/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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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宽限期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最新评论:

    核心提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部工资……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效果显著,但也有人提出上述疑问。

      9月18日,国务院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对原来一些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就此,记者特意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李金华为读者详细解读。

      亮点1

      重订合同将工龄“归零”违法

      【案例】:2005年,因企业改制,工作了14年的邹女士被安排到一家新单位。2008年2月,邹女士被新单位裁员后领到了3年的经济补偿金。而邹女士认为,虽然自己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较短,但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且原单位也没有发过任何经济补偿金,难道那么多年的工龄都“归零”了?

      【解读】:李金华介绍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工龄“归零”。刚施行的《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

      《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亮点2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将被辞

      【案例】:李先生是南昌一家饭店的老板。2008年初,他打算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当他向员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大部分员工的反应并不热烈。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也就不了了之。李先生担心,如果不签合同,员工会讨要双倍工资。

      【解读】:李金华告诉记者,《条例》出台后,李先生就可以免除这些担心。

      《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金华说,这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约束。

      亮点3

      宽限期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007年9月,王某应聘到南昌一家餐饮企业打工,双方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直到今年6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7月份,王某再次要求老板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在“双倍工资具体支付多少”这一问题上,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解读】:李金华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双倍工资应该从何时起,支付到何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说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亮点4

      补偿工资标准为“全部工资”

      【案例】:余先生在南昌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已6年了。2008年1月初,用人单位将余先生辞退,并一次性给了他6年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为700元。余先生认为,自己每月领取的工资收入有1000元,其中700元基本工资,另外还有300元伙食补助。计算经济补偿,应当以月工资1000元为准。而用人单位认为,300元的伙食补助不算在工资内,因此只能以700元计算。

      【解读】:在实际操作当中,“基本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等几种“工资”概念都有出现。用人单位则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条例》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亮点5

      无固定期限不等于“铁饭碗”

      【案例】:赵先生在九江一家企业工作了11年。2008年1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部门协调,用人单位与赵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赵先生认为自己端上了“铁饭碗”。

      【解读】:李金华告诉记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铁饭碗”,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条例》明确,具备14种情形之一的,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存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13类情况的,劳动者也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 文/实习生张梅芳、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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