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
|
|
本报北京8月13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因被认定在“史上最贵强拆”中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的做法违反规定,国家司法部近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
本报此前曾报道,2012年4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一私人博物馆强制搬迁,而博物馆主人刘光嘉、朱荣周夫妇称,拆迁中,闵行区公证处公证员对数百件玉器、数千块奇石等诸多珍贵藏品并未逐一登记在册,公证视频中甚至出现工作人员疑似“当场分赃”的对话。刘朱夫妇此后提起近3亿元国家赔偿申请,引起舆论关注。(详见中国青年报2013年12月13日《上海一私人博物馆强拆案的背后》、2013年12月16日《上海索赔近3亿的拆迁案庭审争议》)
对于公证视频中疑似“分赃”的对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6日一审判决认定其“明显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紧接着,刘朱夫妇向上海市司法局等部门投诉闵行区公证处及有关公证员。2016年1月14日,上海市司法局《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书》称,法院认为刘朱夫妇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该局也未发现公证员哄抢财产。
“案中案”由此产生。2月29日,刘朱夫妇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责令上海市司法局对闵行区公证处及相关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月7日,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认为,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书》对刘朱夫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公证机构依法制作的公证文书,在实践中起到物权交接凭证的作用,是拆迁人向被拆迁人移交物品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是公证文书中没有记载的物品,拆迁人可声称没有该物品而拒绝归还。如果上海市司法局的《答复书》成立,原告就只能要求返还《公证书》记载的财产。”刘朱夫妇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炯明不同意司法部《告知函》的说法,“据此,上海市司法局的《答复书》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外,上海市司法局《答复书》也明确注明“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
8月10日,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决司法部败诉。判决认为,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刘朱夫妇认为闵行公证处及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的行为,向上海市司法局进行投诉,“系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行为”。
判决认为,上海市司法局《答复书》系上海市司法局针对原告投诉举报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答复书》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告不服该《答复书》的内容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系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行使的法定救济权利。
判决还认定,司法部在《告知函》中认为“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而作出的《告知函》“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结论亦属错误。
最终,北京市三中院判决撤销司法部前述《告知函》,并责令司法部针对刘朱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