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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附中原领导班子集体贪污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法讯网作者:黄乒宾 点击数:1976 更新时间:2008/8/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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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西大学附中原领导班子集体贪污〗的最新评论:

    广西大学附中领导涉嫌集体贪污获刑(图)

    8月20日的广西大学附中门口。本报记者 黄乒宾摄

      8月20日下午,广西大学附中(简称西大附中)周×生、黄×梅、郭×华、方×海等四名原副校长齐齐站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因涉嫌贪污,该校包括原校长唐运南、原校党委书记许剑(二人另案处理)在内的领导班子被送上了被告席。

    非法收取“赞助费”近两千万元

      西大附中在邕城算是“名校”之一,很多家长对西大附中趋之若鹜,挤破了头也要把孩子往里送。

      从2004年起,西大附中在招生过程中,组织不够分数的学生考试,对成绩列前300名的学生按三个分数段收取从6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7年案发时止,该校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所谓的捐资助学款达1600多万元。

      西大附中的账目由西大财务处管理。但是,西大附中绝大部分的捐资助学款却要么存到校领导的私人账户上,要么转入附中食堂的账户,成为账外资金。

      为了相互牵制,达到“交叉监督”,西大附中领导班子经讨论决定:以一个校领导的名字开户,存折由第二个人保管,密码由第三个人掌管。就这样,黄×梅、郭×华、方×海这三名副校长每人都掌管着一本捐资助学款私人存折,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一二百万。

      账外资金成领导的“唐僧肉”

      西大附中四名涉贪的副校长供述称,看着校长唐运南常常把一大堆发票拿来,动辄一两万地在小金库里“报销”,他们“心理不平衡”。因为谁都知道,附中领导出差、业务招待等正常的支出都是在西大财务处报销的。

      2006年4月的一天,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周×生对另两位副校长黄×梅和郭×华说:“唐校长刚拿了两万多元发票来报销,我们也拿点发票来处理吧。”没过几天,几名校领导和总务处的正副主任找来了一沓五花八门的发票“报销”,每人领到一个装着钱的信封,多的有两万多元,少的也有八九千元。

      2006年七八月间,唐运南又以报销“业务费”的名义,拿来近3万元的发票给周×生。周×生将这一消息告知黄×梅,让她去和书记许剑“沟通”。许剑听说此事后,“笑而不言”。随即,唐运南、许剑和周×生、黄×梅、郭×华等三名副校长私分了郭×华存折里的13万元公款。这一次“报销”,有的人拿来了一些发票,有的干脆甚至一张票据也没有。

      2006年底,副校长周×生退位的日期日益临近。在离任前的一个月,周×生找到黄×梅,说他想在退位前再从小金库里报销一些发票。黄×梅和郭×华“通气”后,很快答复“没问题”。于是,周×生找来一叠发票交给黄×梅。周×生退位一个多月后,黄、郭两个副校长和时任学校总务主任的方×海请他吃饭“交流感情”。饭后,周×生拿到一个厚厚的信封。回家打开一数,里面是1.3万元。作为“经手人”,这一次黄×梅、郭×华和方×海也分别“报销”了1.2万元和6000元。

      周×生退位没多久,由总务主任升任副校长的方×海就告知他,唐校长又拿来发票“报销”了5.6万元。当时,周×生手上还拿着一本以方×海名字开户的存折,上面存有9万元公款。两人一合计,周×生拿了5万元,方×海拿了4万元……

      为逃避罪责集体烧毁票据

      有人说,此案被查实的贪污事实,不过是西大附中领导集体贪污的冰山一角。因为涉案的大量账簿、票据已在案发前被付之一炬。

      原来,早在2005年底,唐运南多次就捐资助学款的收入和支出凭证的保存问题,交代时任学校总务主任的方×海,敦促他及时销毁这些凭证,以免留下后患。

      方×海供述称:“我们担心一旦被查说不清楚,一直拖着没销毁。直到2006年上半年,大伙找发票分了10.9万元后,唐反复说‘要销毁凭据,否则出事你们自己负责。’”

      2006年4月的一天,周×生叫来方×海等人,扛着重达七八公斤的原始票据,来到西大东校园西头的一间杂货房。

      为避人耳目,几人还进行了分工,有人负责焚烧,有人负责把风。当时天正好下雨,雨点不时飘进杂物房,火时燃时灭。整个焚烧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一大批原始票据灰飞烟灭。

      焚烧过程中,因担心日后出事说不清,方×海趁周×生不注意,偷偷地从火堆中留下两份学生捐款名单,藏在家里。2007年7月,因有人举报,广西大学纪委找方×海进行调查,要求他提供几年来的捐资助学款支出情况。校长唐运南和书记许剑立即密令手下赶紧做假账应付。为此,学校领导班子专门到市区某酒店开房做假账,前后整整花了三天时间。而此前,总务处的相关电脑记录已被删除。

      2007年10月,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周×生、黄×梅、方×海、郭×华四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一情节,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自首。投案后,方×海还主动交出自己留下的笔记本以及一些偷偷留存的票据。他的辩护人提出,方×海的这一举动应视为立功,不过未被一审判决采纳。

      领导以各种名义集体分钱

      由于案情复杂,此案曾多次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周×生参与侵吞公款48万多元,个人得赃款12.6万余元;黄×梅参与侵吞公款近40万元,单独侵吞公款3万元,个人得赃款9万元;方×海参与侵吞公款35万元,个人得赃款6.6万余元;郭×华参与侵吞公款近近39万元,个人得赃款6万余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周×生和方×海,指控他们在唐运南的指使下,将捐资助学款、印刷资料费、水电费共计143万多元分给个人:2005年中,以加班费等名义给校领导和部分中层干部、后勤人员发钱,总计12.1万元。唐运南、许剑、周×生、黄×梅、郭×华每人1.44万元,时任总务主任的方×海和总务副主任黄某各8500元,教务6000元,其他人员4400元;2005年8月,该校中层以上干部在南宁市某宾馆开会,每人发1289元,是因为学校新买了一辆小轿车,车牌号后四位是“1289”……

      庭审中,方×海的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的罪名提出异议。他认为西大附中将捐资助学款与学生录取挂钩,是带有强制性质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捐资助学,所以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也就不能认定周、方两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周×生的辩护人也提出相同观点。一审判决采信了这一观点,没有对该校领导班子较大范围分给个人的143万余元进行定罪。

      四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称,周×生、黄×梅在此案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方×海、郭×华是从犯;四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坦白交代所犯罪行,且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官宣判:“被告人周×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黄×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方×海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财产3万元;郭×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收财产3万元……”

      在全国各地中小学中,家长被迫“自愿捐助”的情况普遍存在。大量的赞助费如何使用和监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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