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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不彻底令村官腐败肆无忌惮 “村民自治”不能变“村委自治”
当腐败的毒瘤在农村大地上潜滋暗长,如何治理村官腐败便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
然而,办法想了好多,效果仍难如人意。
治理村官腐败的根本路径不应是缩小村民自治空间,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而是相反,进一步还权于民,令村民自治真正兑现。
寄希望于上级监督?
有不少专家、学者、官员为村官腐败治理开过药方,这些五花八门的药方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一类是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
有人认为,上级部门监督不到位是村官腐败的重要原因。正如前述,村官只是“从事公务”的人员,“纪委”“监察”规矩难以发挥作用。有鉴于此,有人呼吁要加强地方县、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监督职责,强化上级组织对村干部的监管。
村民自治“让民作主”,然而“民”却心甘情愿地要“上级”帮忙“作主”,村民的无奈跃然纸上。
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的吊诡之处,在于将治理腐败寄希望于“国家父爱主义”。问题一旦降临,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监督,而是上级监督。然而“山高皇帝远”,上级怎么可能每个都监督、都监督到位呢?
罢免村官有多难?
村官腐败的直接受害者是村民,因此村民对村官的监督欲望最强。然而监督欲望最强并不等于监督力度最大,村民自下而上的监督常常疲软无力。
当下一些农村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不真实,致使村务公开栏成为摆设,村务公开成了让人看不懂、摸不透的“村雾公开”,村务公开栏变成了“公开难”,成为应付检查、遮人耳目的“花瓶”。而信息的不对称,令村民监督无门。
如果说村务公开难,令村民发现腐败难,那么村民发现腐败之后,惩治村官和维护权益也有相当难度。
最近的例子就是广东陆丰村民悬赏百万征清官来扳倒腐败村官。村民明知村官有贪腐行为,政府部门甚至还承认了这一点,可村民用了3年半时间,走遍了30多个各级部门,依然告不倒一个小组长。
记者在南庄镇紫洞村调查刘子荣腐败行为时,村民也向记者表达了类似的困惑。刘子荣担任紫洞村村委书记长达12年,其腐败行为在紫洞村可谓人尽皆知,可是在去年4月的村委选举时,刘子荣依然当选为村委主任。“根据公示结果,另一候选人罗尚柱获得的选票比刘子荣多得多,最终罗尚柱却表示放弃担任村委主任”,村民们一心想把刘子荣选下马,但却没能如愿以偿。
夯实村民自治之基
村民扳不倒自己选上来的村官,想选下马的村官却偏偏得以上台,种种怪相彰显出村民自治的虚置。与其说是村民自治给村官腐败制造了空间,不如说是村民自治不彻底令村官腐败肆无忌惮。
村民自治的本质是村民对自己事务的管理,村委会的权力只是村民权利的让渡集成。所以,村委会在行使任何的权力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我这样做有什么根据?谁允许我这样做?否则,村民自治就会嬗变为“村委自治”。令人惊诧的是,“村委自治”在一些地方则成为常态。
防止村民自治变为“村委自治”,需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村民的民主权利,具体说来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抽去这四项权利,村民自治制度就是一具空壳;不能保证村民享有这四项权利,村民自治永远不会真正取代村官“治理”,村官腐败也不会得到根治。
故有学者提出,在一般意义上,村官腐败泛滥之所在,亦是村民民主权利遭受严重践踏之所在。村民不能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正是村官腐败的温床。因此,治理村官腐败的路径不应是缩小村民自治空间,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相反,应进一步还权于民,令村民自治真正兑现,求解治理村官腐败之道,正在夯实村民自治之基中。假如对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漠不关心,却上下求索别的灵丹妙药,这可谓道不远人而人自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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