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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翟建四见杨佳:我为他生死辩
文章来源:南方新闻网 法讯网作者:-- 点击数:1872 更新时间:2008/10/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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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翟建四见杨佳:我为他生死辩〗的最新评论:

    刑案律师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

    杨佳二审辩护律师翟建。 (照片由受访者翟建提供)

    四见杨佳:辩护律师之争

      10月9日,翟建接到了上海高院的通知,10月13日开庭。他知道法院不准备再做司法鉴定了。当天晚上,翟建把开庭的消息通知了王静荣,并将杨佳的家人要来旁听的事情,跟法院交涉。

      前一天,王静荣和杨福生上书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

      谁来为杨佳聘请律师,在该案一审宣判之后,就成为争论的话题。此前,9月26日一早,翟建打电话给王静荣,告之自己接受杨佳委托成为其律师的原因。从王静荣那里,他了解到,杨佳爸爸杨福生也为此请了两名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刘晓原律师。而当时在电话里,王静荣并没有告诉翟建,自己也为杨佳请了个律师,李和平。当天,翟建先后打电话,和李劲松、李和平做了沟通。

      在9月25日的会见,翟建曾问过杨佳,你爸爸给你请律师,你知不知道?他说知道,但拒绝在委托书上签字。他没有说理由。翟建又问,一审的律师是不是你妈妈给你请的?他说当时是签字同意的。翟回忆说,自始至终,他都没有对一审律师表示不满。

      在10月6日的会见中,翟建又问杨佳:你不要你爸爸请的律师,但是他要是来旁听你会不会接受?杨佳说没关系,其实他听不听都无所谓。

      10月10日,翟建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为了对杨佳的精神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确认其导致六名民警死亡的行为究竟是一种病态的表现,还是网上流传的这是一个反政府的“英雄行为”?建议在开庭时,邀请部分精神病诊疗专家参加旁听,庭后听取这些专家的意见,从而决定是否对杨佳的精神状况重新鉴定。

      10月12日早上,王静荣和杨福生到了上海。翟建给他们打电话,这是他和杨福生第一次通话。杨福生首先表示了感谢,然后提了两点要求:

      1、能不能让杨佳写个条,亲自说明一下为什么不接受我请的律师。2、要他在法庭上实事求是地讲,别像一审那样什么都不讲。

      翟建说:第二条要求,我保证带到。第一条我不敢保证,不过我有折中的方法——我通过做笔录的方式,可以表达这层意思。

      10月12日上午,翟建和吉剑青律师在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杨佳。为杨佳做了笔录,部分内容如下:

      杨佳:我爸给我请律师,我是知道的,拒绝也是我自己的决定。

      律师:你爸对你不错,一直供你读书到毕业。

      杨佳:是的,在我中专毕业之前,他是给钱的,在毕业以后,半年内也是给钱的,后来就不给了。

      律师:没再给过你钱吗?

      杨佳:起码我没有拿到过。我妈住院的时候,他给过我妈钱。给多少不清楚。

      律师:为什么不要他请的律师呢?

      杨佳:我以为他知道。我想他应该知道。

      律师:我后来听说你阿姨也为你请律师,我与她联系过,对此你怎么看?

      杨佳:我和你们两个律师沟通得很好,我是信任你们的,没必要另外请律师。

      这份笔录,最后经过了杨佳的签字,修改过的地方都按上了红手印。当天下午,翟建把笔录拿给杨佳的爸爸看了,杨福生看后说:我也没有话说了,我也确实看到了。

    法庭内外

      10月13日法庭上的杨佳,身穿一件天蓝色T恤,比一审时稍胖,当被法庭问及姓名、住址、籍贯时,回答敏捷,显机械但不恐慌。

      担任主公诉人的季刚,是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也是全国首届十佳公诉人。因此,此次庭审,被认为是“王牌碰对碰”。

      上午是法庭调查阶段,翟建详细询问了杨佳3次来上海的经过,尤其是引发袭警案的起因。他一如既往的风格,列出提纲,即兴发言;另一名律师吉剑青则询问了杨佳接受司法鉴定的过程,并发问2006年杨佳在山西与民警发生纠纷的情况。而检察官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对杨佳一一询问,杨佳有的认可,有的否认,涉及到作案当天情况时,一概回答“记不清楚了”。

      下午进入了辩论阶段。焦点集中在是否有必要重新对杨佳作精神病鉴定;一审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格;警察是否打了杨佳。

      翟建主要做了两部分辩护。一是关于案件的起因,质疑杨佳当天在派出所并未遭到殴打的说法。二是关于杨佳的精神状态。翟建举例说明,在与杨佳的几次长谈,深感其精神状态和行为异于常人:

      他与父亲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冲突,甚至说不出他父亲对他个人有什么对不住之处,但就是坚决不同意接受其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

      他对一审的死刑判决表现出一种异乎寻常的不在乎,并称在看守所里非常舒服,“伙食不错,跟单位吃食堂没啥两样”, “你们不要为我争取改变一审判决,要不我在里面呆到50多岁才出来也没意思。”

      与翟建辩护内容相对应的是,杨佳在法庭上表现出异常的轻松,甚至称那些受害警察“他们不是无辜的”,当检察员问他此话怎讲时,他略加思索后笑眯眯地问:我可不可以拒绝回答。

      法庭上,翟建提出为杨佳重做精神鉴定的理由:原司法鉴定的依据——《中国精神病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所确定的人格障碍——偏执性人格障碍中有关病态描述,几乎全符合杨佳的表现和情形。

      人格障碍的症状标准: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并至少有下列1项: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形象的方式)的异常偏离;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

      翟建发问:杨佳在马路上骑车,遇到巡警正常盘查便产生如此强烈的对立情绪而不予配合,当属认知的异常偏离吧?

      杨佳对其父亲的令人难以理解的态度,当属情感的异常偏离吧?

      杨所有的袭警行为,当属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吧?

      杨佳本人及其母亲都称杨佳没有贴心的朋友,杨佳本人也认为从来没有一个可以无话不说的朋友,当属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吧?

      最后,翟建在结论中总结发言:杨佳有没有病,这是一个需要求证的案件基本事实,而假如有病是不是依然具备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则应当由鉴定机关作出相关的结论,而最终是否追究杨佳的刑事责任及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加以裁判。起码这样的过程,才能体现出一个具备了公正程序的过程,而辩护人及所有关注杨佳案件的公民,期盼的就是这样一个公正程序的过程。

      检察院的应对,则是请参与一审精神病鉴定者之一出庭,证人讲述了鉴定经过,结论是杨佳没有精神病。

      杨佳对此表现轻松,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法庭随后宣布,“因律师要求对杨佳重新做精神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

      18:30,在历时7个半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翟建走出法庭,他回忆说,杨佳的爸爸、阿姨对他说:作为律师能做到这份上,我们已是非常满意了。

      他们一起坐车离开法院时,天已经黑了下来,襄阳南路上,还是人头涌涌。旁听出来的李劲松,被人群围得走不了,他说: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大。但我相信,经过这次开庭审理,有些事情,因为双方都说得比较透了,我相信法官也会更慎重一些,做出准确客观公正的判断。

      关于庭审的情况还在马路上争论着。有人说律师怎么不让杨佳的妈妈出来作证呢?翟建后来说:对于杨佳妈妈的突然失踪表示吃惊,这极不正常。但是从证据学上讲,杨佳的妈妈最多就是能证明:杨佳告诉过自己他被打了,怎么能直接证明杨佳被打了呢?至于为什么不请几个警察作证,我认为无需出庭。

      这天,翟建回到家后倍感疲惫,媒体记者的电话已经追踪到了家里。他说:“个人感觉除非重新鉴定,否则推翻原判的可能几乎为零。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情,有些遗憾,又有些期待!”

    “杨佳袭警案” 回顾

      ●2008年7月1日 第三次来沪的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行凶,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被当场抓捕。

      ●2008年8月26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进行一审。

      ●2008年9月1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 “杨佳袭警案”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9月12日 一审判决公布后,杨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立案受理。

      ●2008年10月1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二审。择机公布宣判结果。
    二见杨佳:他到底在派出所挨打了没有?

      9月24日,翟建结束了康慧军案庭审后,开始着手准备杨佳案。在杨佳签名写于9月10日的上诉书中,翟建看到,上诉理由有三:一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多名公安人员死亡在意料之外;二是,多名证人没到庭做证,证词与事实不符;三是,自己从未提过无理要求。

      翟建发现,上诉状漏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只提出了上诉理由,而对于想要达到的结果只字未提。

      9月25日上午,翟建和吉剑青再次去见杨佳。

      首先问他:“这个上诉状是不是你写的?”

      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再问上诉状为何没提要达到的结果时,杨佳的回答再次让翟建惊讶——“我对判决结果看得不重要,我只是讨个说法:警察到底打过我没有?”

      翟建一听以后,就对杨佳说:3条理由中,第一个是定性的问题。第二个是程序问题。证人,按照法律规定,尤其是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不得不问你:你认为这些证人出庭会承认他们打过你吗?你为什么不在法庭上明确说清楚他们怎么打你的?这是纠纷,各执一词,应让法官判定谁说的更具有合理性。第三个是事实问题。你说没有提过无理要求,其实也可以做两种解释,一种根本没有提过要求,一种是提过,自己认为是合理的。

      在这次会见中,翟建进一步了解该案的经过。按照杨佳的说法,2007年10月5日,他在芷江西路因骑无牌自行车,受到巡警盘查,一直到警车赶到,他和警察没有任何肢体上的冲突。

      他曾经说过,当时在马路上,一个警察骂他:你是从你妈裤裆里出来的。后来开庭审理时,当庭播放了他跟警察僵持的34分钟的录音,翟建听得出:当时杨佳说了句“他妈的”。警察就回了一句:你也是从你妈妈的肚子里出来的,你又不是石头缝里蹦出来的。这句话,翟建说他记得清清楚楚的。

      据杨佳向翟建讲,到了派出所以后,有一个警察“喷着唾沫跟他讲话”。杨佳认为他是故意的,然后他遭派出所多名警察殴打。“上来几个警察,就把我抬手抬脚架到里边一间房间,拳打脚踢,打了两三分钟。” 后来二审法庭有录像显示,杨被数名警察强行拉扯到另一个房间。

      杨佳就开始投诉。翟建后来从录像中看到,杨佳从进派出所的大堂开始,手中拿着电话,一直在打。杨佳说:“我给我妈妈打电话,说自己又被带到派出所了。”

      看守所里,翟建问他这里的“又”是什么意思?杨佳说,2006年11月,他曾经在山西太原,被警察殴打,打掉三颗门牙,以及轻微脑震荡。后来,他去验伤了,和妈妈一起交涉,对方赔偿3000多元。

      据杨佳向翟建讲:当天晚上,上海闸北区公安分局的督察来了,杨佳就向警察要一张证明,证明他们打过他,督察讲“不可能”。杨佳说不给解决,就继续投诉。吴姓督察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翟建说,这句话,当时没有录音,吴对此是否认的。

      凌晨一两点,杨佳离开了派出所。他跟吴姓督察的接触仅限于此,吴没有打过他。当天,杨佳没有去验伤,他的解释之一是,伤得不重,两个胳膊上有淤青,回去之后才发现背上也有。在看守所,翟建问了敏感的话题:你的生殖器有没有问题?他回答说:“没有,绝对没有”。还反问道:“你怎么这么说?”

      回北京以后,杨佳就不断投诉。他说给上海公安局发过E-mail,给公安部打过电话,后来想到要向媒体投诉,就买了1000个信封、1000套邮票、一箱复印纸。

      然后是2008年6月12日,他再次来到上海,却是约网友来旅游的,一直玩到24日。翟建问:那次来上海,是不是想去问问投诉的结果?杨佳答:没有想过。又问:有没有去闸北公安局门口看看,认认路什么的?回答:骑车时路过,但是没有注意太多。又问:既然来了,为什么不去问一下呢?杨佳说就是来玩的啊。

      6月24日,杨佳回北京,他说行李带得太多了,要送回去。6月26日,他又回到了上海。随后几天,他从网上买了催泪瓦斯、防毒面具,在店里买了刀、登山手杖、锤子、医用塑胶手套,捡了一个塑胶桶,从修车场买了汽油,在垃圾箱里捡了8个啤酒瓶。

      7月1日早上7点多,他奔往闸北公安分局,随身带着现金7000多元,信用卡上有2万多元。

      后来翟建问:为什么要点燃汽油瓶?杨佳说制造点声势,让大家知道这里有人对公安局很不满。又问为什么不去派出所?他说他对分局的处理不满!那个督察不好好处理,就去找他!

      杨佳还向翟建说:进了分局以后。他说自己确实记不清楚了,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还在一楼杀了4个人。他说,当时在1楼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楼,就往21楼跑,一路上好像碰到一二十个人,遇上挡道的就捅。在21楼电梯口刺伤了吴,但没认出他来。

      在第二次谈话中,翟建觉得杨佳精神有些异常:在派出所挨打,伤得并不重,几个月过去了,他还来上海旅游,突然想起来了,就搞出一个惊天动地的事情,这不是正常人的思维。

    三见杨佳:他有没有精神病?

      在9月25日的会见中,杨佳提供了他阿姨的电话。这是他唯一愿意联系的亲人。

      在第一次会面时,翟建了解到,杨佳已经知道自己的妈妈找不到了。他曾坚持要妈妈为他找律师,但后来法院告诉他,已经把相关的函发到了他妈妈那里,就是找不到人。但令人奇怪的是,杨佳对妈妈的失踪一直没有深究。

      国庆长假期间,翟建仔细地研究该案一审的所有材料,结合对原司法鉴定的鉴定依据——《中国精神病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研究,认为杨佳的行为几乎完全符合该标准中有关“偏执性人格障碍”等数种人格障碍的表现。

      10月6日,长假一结束,翟建正式向上海高院递交了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当天下午,翟建和吉剑青去见杨佳,向他说明了要从精神病的角度辩护。翟建担心,杨佳是很倔的,如果不事先沟通,就在法庭上讲他有精神病,他会认为是对他的侮辱,会当庭顶起来。

      果然,杨佳不接受自己有精神病。翟建就做他的工作:有时,人的病是自己发现不了的,有些病不是说精神分裂症,就是痴呆傻子一样,其实有时只有某些方面是病态的,而在其他方面正常。

      当天,翟建把一篇《试论司法精神病学中“偏执性精神病”》的文章拿给杨佳看。作者何恬,医学学士,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鉴定工作。

      在这篇文章中,何恬提到偏执性精神病病人 “通常有个性缺陷,表现为主观固执、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自命不凡,这一性格特征,导致他遇事爱认死理,喜欢抗上,不服从领导、为追求自己认定的真理,哪怕是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文章还提到,“偏执型精神病人的妄想内容不荒唐、不泛化,系统性强,病人的精神活动和现实社会保持较好的联系,所以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几乎接近正常。”

      经过做工作,杨佳表示理解,保证在法庭上不呛起来,但他要发表自己的意见,“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

    四见杨佳:辩护律师之争

      10月9日,翟建接到了上海高院的通知,10月13日开庭。他知道法院不准备再做司法鉴定了。当天晚上,翟建把开庭的消息通知了王静荣,并将杨佳的家人要来旁听的事情,跟法院交涉。

      前一天,王静荣和杨福生上书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

      谁来为杨佳聘请律师,在该案一审宣判之后,就成为争论的话题。此前,9月26日一早,翟建打电话给王静荣,告之自己接受杨佳委托成为其律师的原因。从王静荣那里,他了解到,杨佳爸爸杨福生也为此请了两名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刘晓原律师。而当时在电话里,王静荣并没有告诉翟建,自己也为杨佳请了个律师,李和平。当天,翟建先后打电话,和李劲松、李和平做了沟通。

      在9月25日的会见,翟建曾问过杨佳,你爸爸给你请律师,你知不知道?他说知道,但拒绝在委托书上签字。他没有说理由。翟建又问,一审的律师是不是你妈妈给你请的?他说当时是签字同意的。翟回忆说,自始至终,他都没有对一审律师表示不满。

      在10月6日的会见中,翟建又问杨佳:你不要你爸爸请的律师,但是他要是来旁听你会不会接受?杨佳说没关系,其实他听不听都无所谓。

      10月10日,翟建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为了对杨佳的精神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确认其导致六名民警死亡的行为究竟是一种病态的表现,还是网上流传的这是一个反政府的“英雄行为”?建议在开庭时,邀请部分精神病诊疗专家参加旁听,庭后听取这些专家的意见,从而决定是否对杨佳的精神状况重新鉴定。

      10月12日早上,王静荣和杨福生到了上海。翟建给他们打电话,这是他和杨福生第一次通话。杨福生首先表示了感谢,然后提了两点要求:

      1、能不能让杨佳写个条,亲自说明一下为什么不接受我请的律师。2、要他在法庭上实事求是地讲,别像一审那样什么都不讲。

      翟建说:第二条要求,我保证带到。第一条我不敢保证,不过我有折中的方法——我通过做笔录的方式,可以表达这层意思。

      10月12日上午,翟建和吉剑青律师在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杨佳。为杨佳做了笔录,部分内容如下:

      杨佳:我爸给我请律师,我是知道的,拒绝也是我自己的决定。

      律师:你爸对你不错,一直供你读书到毕业。

      杨佳:是的,在我中专毕业之前,他是给钱的,在毕业以后,半年内也是给钱的,后来就不给了。

      律师:没再给过你钱吗?

      杨佳:起码我没有拿到过。我妈住院的时候,他给过我妈钱。给多少不清楚。

      律师:为什么不要他请的律师呢?

      杨佳:我以为他知道。我想他应该知道。

      律师:我后来听说你阿姨也为你请律师,我与她联系过,对此你怎么看?

      杨佳:我和你们两个律师沟通得很好,我是信任你们的,没必要另外请律师。

      这份笔录,最后经过了杨佳的签字,修改过的地方都按上了红手印。当天下午,翟建把笔录拿给杨佳的爸爸看了,杨福生看后说:我也没有话说了,我也确实看到了。

    法庭内外

      10月13日法庭上的杨佳,身穿一件天蓝色T恤,比一审时稍胖,当被法庭问及姓名、住址、籍贯时,回答敏捷,显机械但不恐慌。

      担任主公诉人的季刚,是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也是全国首届十佳公诉人。因此,此次庭审,被认为是“王牌碰对碰”。

      上午是法庭调查阶段,翟建详细询问了杨佳3次来上海的经过,尤其是引发袭警案的起因。他一如既往的风格,列出提纲,即兴发言;另一名律师吉剑青则询问了杨佳接受司法鉴定的过程,并发问2006年杨佳在山西与民警发生纠纷的情况。而检察官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对杨佳一一询问,杨佳有的认可,有的否认,涉及到作案当天情况时,一概回答“记不清楚了”。

      下午进入了辩论阶段。焦点集中在是否有必要重新对杨佳作精神病鉴定;一审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格;警察是否打了杨佳。

      翟建主要做了两部分辩护。一是关于案件的起因,质疑杨佳当天在派出所并未遭到殴打的说法。二是关于杨佳的精神状态。翟建举例说明,在与杨佳的几次长谈,深感其精神状态和行为异于常人:

      他与父亲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冲突,甚至说不出他父亲对他个人有什么对不住之处,但就是坚决不同意接受其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

      他对一审的死刑判决表现出一种异乎寻常的不在乎,并称在看守所里非常舒服,“伙食不错,跟单位吃食堂没啥两样”, “你们不要为我争取改变一审判决,要不我在里面呆到50多岁才出来也没意思。”

      与翟建辩护内容相对应的是,杨佳在法庭上表现出异常的轻松,甚至称那些受害警察“他们不是无辜的”,当检察员问他此话怎讲时,他略加思索后笑眯眯地问:我可不可以拒绝回答。

      法庭上,翟建提出为杨佳重做精神鉴定的理由:原司法鉴定的依据——《中国精神病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所确定的人格障碍——偏执性人格障碍中有关病态描述,几乎全符合杨佳的表现和情形。

      人格障碍的症状标准:个人的内心体验与行为特征(不限于精神障碍发作期)在整体上与其文化所期望和所接受的范围明显偏离,这种偏离是广泛、稳定和长期的,并至少有下列1项:认知(感知,及解释人和事物,由此形成对自我及他人的态度和形象的方式)的异常偏离;情感(范围、强度、及适切的情感唤起和反应)的异常偏离;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

      翟建发问:杨佳在马路上骑车,遇到巡警正常盘查便产生如此强烈的对立情绪而不予配合,当属认知的异常偏离吧?

      杨佳对其父亲的令人难以理解的态度,当属情感的异常偏离吧?

      杨所有的袭警行为,当属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吧?

      杨佳本人及其母亲都称杨佳没有贴心的朋友,杨佳本人也认为从来没有一个可以无话不说的朋友,当属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吧?

      最后,翟建在结论中总结发言:杨佳有没有病,这是一个需要求证的案件基本事实,而假如有病是不是依然具备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则应当由鉴定机关作出相关的结论,而最终是否追究杨佳的刑事责任及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加以裁判。起码这样的过程,才能体现出一个具备了公正程序的过程,而辩护人及所有关注杨佳案件的公民,期盼的就是这样一个公正程序的过程。  
      检察院的应对,则是请参与一审精神病鉴定者之一出庭,证人讲述了鉴定经过,结论是杨佳没有精神病。
      杨佳对此表现轻松,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法庭随后宣布,“因律师要求对杨佳重新做精神鉴定的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
    18:30,在历时7个半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翟建走出法庭,他回忆说,杨佳的爸爸、阿姨对他说:作为律师能做到这份上,我们已是非常满意了。
      他们一起坐车离开法院时,天已经黑了下来,襄阳南路上,还是人头涌涌。旁听出来的李劲松,被人群围得走不了,他说: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大。但我相信,经过这次开庭审理,有些事情,因为双方都说得比较透了,我相信法官也会更慎重一些,做出准确客观公正的判断。
      关于庭审的情况还在马路上争论着。有人说律师怎么不让杨佳的妈妈出来作证呢?翟建后来说:对于杨佳妈妈的突然失踪表示吃惊,这极不正常。但是从证据学上讲,杨佳的妈妈最多就是能证明:杨佳告诉过自己他被打了,怎么能直接证明杨佳被打了呢?至于为什么不请几个警察作证,我认为无需出庭。
      这天,翟建回到家后倍感疲惫,媒体记者的电话已经追踪到了家里。他说:“个人感觉除非重新鉴定,否则推翻原判的可能几乎为零。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情,有些遗憾,又有些期待!”
    “杨佳袭警案” 回顾

    ●2008年7月1日 第三次来沪的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行凶,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被当场抓捕。
    ●2008年8月26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进行一审。
    ●2008年9月1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 “杨佳袭警案”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9月12日 一审判决公布后,杨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2日立案受理。
    ●2008年10月1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二审。择机公布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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