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点击TOP(10)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 >> 正文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174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