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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176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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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八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实施,并应当根据本地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通过侦察、检测等方法查明下列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危险程度以及救援途径、方法;

      (三)危险区域和防护等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危险状况以及抢救疏散和保护的方法;

      (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第八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采取现场警戒:

      (一)根据灾害事故类型,依据侦察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二)清除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现场群众和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施救人员、装备进入警戒区内;

      (三)必要时采取禁火、停电等安全措施;

      (四)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八十六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一)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必须进行检测和监测,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设立安全员,加强安全防护,留有机动力量;

      (三)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掩护配合事故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毒害物质大量扩散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撤离信号,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待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五)实施水上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佩戴专业救生装具,必要时系安全绳,以小组为单位,不得单独行动;实施潜水救援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十七条 现场救人行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进行:

      (一)根据现场不同情况,视情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

      (二)在人员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伤的现场,应当首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视情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急救、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后设法采取有效的营救措施;

      (三)当不能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时,严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

      (四)在毒害物质泄漏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域内的人员;

      (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时,应当充分利用可靠的设施、工具和专业救援装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现场受伤人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第八十八条 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等危险情况时,应当根据技术专家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以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堵漏输转、关阀断料、加固排险、破拆清障、排烟送风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第八十九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结束时,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人员、装备及场地进行洗消,并妥善处理洗消后的污水。

      第九十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药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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