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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175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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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一)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重大群众集会;

      (二)大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

      (三)其他需要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的重要活动。

      第九十二条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派出现场执勤力量,做好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十三条 实施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保卫任务,落实现场保卫车辆、装备;

      (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四)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依法文明执勤;

      (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勤保障制度,完善战勤保障体系,做好执勤战斗的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和技术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九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点,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灭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完善紧急运送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九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各项生活保障。

      第九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加强与医疗救护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部门或者单位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队伍和灭火与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作用,及时为灭火与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九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执勤战斗任务完成后,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进行战评与总结,不断改进执勤战斗工作。

      第一百条 战评组织通常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五个层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独立完成执勤战斗任务的战评与总结,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总)队共同完成执勤战斗任务,或者特别重大火灾和典型灾害事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由上一级首长或者部门负责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战评时应当组织参战官兵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战评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

      (二)灾情的发展变化、作战方案以及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情况;

      (三)各环节的组织指挥、战斗行动、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

      (四)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

      (五)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战评通常按照察看现场、观看录像、介绍情况、提问答疑、分析点评、总结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执勤战斗中严重失职、失误、畏缩不前或者违反纪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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