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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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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压缩赖账空间
文章来源:法制网 法讯网作者:邓新建 点击数:11131 更新时间:2009/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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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方面压缩赖账空间〗的最新评论: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法制网通讯员 林劲标 杨明哲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近日正式在广东省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始执行。

      9月15日,广东高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刘年夫通过新旧模式对比向记者进行了解读。

      刘年夫说,该规定通过法院和公安机关联动,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赖账者形成高压态势,压缩其赖账空间。

      一是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旧模式:被执行人留给法院和债权人的个人信息十分有限。新模式:由人民法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常住、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并可提取被执行人电子照片等。通过掌握“老赖”基本信息,便于法官采取执行措施,给赖债者形成工作生活、经商创业等方面压力,敦促其偿还债务。

      二是对被执行人实行有效控制。旧模式:一些欠债者为逃避还债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给债权人和执行法官留下虚假信息;有的谎称外出打工、经商、玩失踪,不配合执行。新模式: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被执行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发出协查通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本人,应立即协助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旧模式:一些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外资商人欠债不还,出境逃避债务,法院难以采取措施。新模式:对未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边控,对其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当其到出境口岸办理出境时,可以扣留有效出入境证件;对法院已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可以协助采取拘留措施。

      四是对被执行人车辆实行有效控制。旧模式:由人民法院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实行登记查封,但经常出现无法查找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以致不能执行拍卖变现的情况。新模式: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控制其转让,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车辆下落,一经发现可实施就地扣押。而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将协助实施扣押。

      法制网广州9月15日电

     典型案例

      张某及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伊柏丽针织制衣厂拖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某印染公司加工款一案,经生效判决,确定其应向申请人支付加工款等费用共计14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经营的制衣厂因亏损已停业。为躲避执行,张某的行踪也变得非常隐蔽。

      根据线索,法官发现张某又在湖南改头换面开办了一家港资企业,办案人员随后赶赴湖南,但听到风声的张某又“失踪”了。一个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张某经常乘飞机往返长沙和广州。于是,顺德法院立即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处发出《协助调查与司法拘留函》。

      今年3月,执行法官查到张某购买了从长沙飞往广州的机票,承办法官迅速将情况通知白云机场公安处。在张某乘坐的飞机降落后,执行法官与4名法警当场将张某拘留。至此,这件历时3年的拖欠加工款纠纷执行案终于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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