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未尝不可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1013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未尝不可〗的最新评论:

      李建生

       人民日报“法治实践”版2008年4月16日刊登了《“无名氏”车祸身亡 谁有权索赔》一文。无名流浪人员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民政局代为提起赔偿诉讼一事,引来了不同的声音。自贡沿滩区法院作出支持民政局诉求与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因同样的事由起诉被法院驳回,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其实,本案争议不在于该不该赔,而在于谁有权主张。

      类似情况的处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已有所涉及,如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0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7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又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执法者机械地等待无名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若干年后站出来维权,有谁能保证本案被告在此期间不会因倒闭、破产而销声匿迹?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赔偿金可以交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或提存,那么在未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之前,为什么不可以交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保存或提存?说千道万,法学理论应该不断创新,以顺应和谐社会的需要。试想,如果“无名氏”死亡(还有“五保户”),仅仅因为找不到其亲属或者其已无近亲属,责任人即可能因此免除责任或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说严重一点,无疑于鼓励或者纵容对流浪汉、“无名氏”这些特殊生存状态群体生命健康权的恣意践踏。自贡法院判赔,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彰显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价值取向,起到了司法终局裁判应有的行为导向示范作用。这种积极影响作用远胜于民政局是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纯诉权理论争议。毕竟,理性之人谁也不会否认本案被告依法该赔的事实,包括被告本身也不否认。既然如此,被告把该赔偿的拿出来,法律确保“一事不再理”,对被告而言,有何不妥?

      从裁判技术层面讲,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法院应首先肯定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即死者法定继承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其次,在经过查询、公告,死者亲属暂时不详,且当地尚未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前提下,出于对诉讼时效、出租车运营公司和保险公司将来因经营失败而关闭破产等不确定因素的综合考虑,支持民政部门代行主张权;再次,民政部门代位行使权利所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保管性质,应当予以提存,并继续扩大范围寻找“无名氏”的亲属。在此期间若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由民政部门移交提存赔款,经过若干年后,收归国库或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管理,这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处理问题。由此看来,民政局为死亡无名氏流浪汉维权未必不可。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