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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撰稿 郭可明
重庆市云阳县塔棚乡月洞村17组的李美秋在云阳县云安镇一家具店做工时,左手食指和中指被锯段,治疗终结后,多次找老板协商赔偿事宜,均没有达成协议。李美秋在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家具店老板赔偿李美秋各项损失67000.71元。今年3月16日,李美秋再次来到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援助律师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
2007年11月28日,李美秋受云安镇一家具店老板谢某的雇请,开始在谢某的家具店做木工。家具店老板谢某每天给付李美秋35元,生活住宿自己解决。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李美秋在电锯操作台上做椅子靠背时被电锯锯段左手食指和中指,李美秋受伤后,被送往云阳县人民医院救治。治疗终结后,2008年10月23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美秋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李美秋在治疗伤情过程中,谢某为李美秋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为了索赔,李美秋多次找谢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没有达一致成协议。
法律援助为李美秋索赔6万多元
因协商赔偿达不成协议,2008年11月18日,李美秋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何昌毅、郭可明承办。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云安镇调查取证,撰写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并于11月19日到法院立案。针对赔偿是适用农村还是城镇标准争议的焦点问题,援助律师先后找云安镇房屋出租老板、居委会干部、水电经营服务站调查,弄清了李美秋虽然是农村户籍,但自2007年3月到2008年8月在云安镇箭楼居委3组兴隆坡租房居住的基本事实。2008年12月25日,援助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实援助律师结合案件事,逐一向法庭举示证据,针对本案赔偿是否适用农村或城镇标准,据理力争,有理有据地发表辩论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论意见。并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判决,由雇主谢某赔偿雇员李美秋护理费1050元、误工费4638.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32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486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67000.71元。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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