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近日,重庆市忠县的蒋先生来信称:他1996年3月20日自愿申请,经考核考试合格,由忠县畜牧食品局批准,录用分配到该县汝溪镇畜牧兽医站工作,当时也与该局签订了由合同工、用工单位、局人事监察股各执一份(三年)乡镇畜牧兽医站合同工劳动合同书,1999年又与该局签订了一份乡镇畜牧兽医站合同工续聘合同。2001年忠县人民政府忠县县委颁发了一个《关于忠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14号文件,规定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事管理权、财产管理权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2006年忠县县委、忠县人民政府又颁发了一个《关于忠县乡镇农业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各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中非在编人员予以清退并解聘,而蒋先生被清退解聘的依据就是来源于忠县汝溪政府在2006年印发的《关于对农业服务体系中非在编人员解聘的通知》,而蒋先生想不通的是,在忠县政府编制管理册里有他的名字,为什么还被解聘。他问:此事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首先要弄清楚你与县畜牧局是一个什么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多年来一直与该局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是否经该县的人事部门和编办认可,究竟是否属于在编人员,若属于在编人员就不应当属于被清退的对象,那么你可以在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14条、18条、36条之规定,向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10内申请重新裁决;若不属于则应依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讯网联动记者 邓大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