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山西省政府通报了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事故抢险等有关情况:这起事故初步确定是一起特重大煤矿透水和瞒报事故,且新井煤矿存在非法生产,严重超采超员生产,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以及矿主蓄意瞒报事故等多个问题。23日晚,左云县委决定,张家场乡党委书记、乡长停职。(5月25日《海峡都市报》)
5月18日晚8时30分左右,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初矿方上报5人被困,后来初步核实为44人,到5月21日,调查人员又新核查发现了13名被困矿工,被困矿工人数升至57人。据矿难抢险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白玉龙24日下午说,初步确定:这是一起性质恶劣、损失严重、影响极坏、特别重大的煤矿透水和瞒报事故。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这起事故作出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大抢险工作力度,加快排水进度,抢救被困人员,严肃依法查处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毅中也要求清查事故背后有无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情况。毫无疑问,作为煤矿所在的张家场乡党委、政府的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左云县县委将张家场乡乡长“停职”的“决定”,却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作为乡镇级的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其一项重要职权。因此,决定乡长的“去留”,应当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不可剥夺的权力。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长的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长的罢免案。不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选,不能担任乡镇长;未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或罢免,乡镇长也不得随意调离或中断履行职务。
因此,左云县委实际上并没有“决定”对张家场乡乡长“停职”的权力。虽然任免干部应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干部“四化”等方针,但更重要的,还得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越俎代庖,违反程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