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想反悔,符合条件才准予
法宣网特约撰稿人 孙风成 丰元雪
孙某与吴某二人因借贷关系产生纠纷,孙某于2021年3月将吴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返还孙某借款。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9月,吴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孙某对借贷的具体数额、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都说不清楚,也没有提供给付凭证,仅提供一份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另外,孙是十分清楚这笔钱是用来偿还赌债了,吴某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得到保护。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因为再审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21年3月作出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吴某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吴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