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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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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粘贴造成瓷砖质量问题买家不付款?休想!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张庆元 点击数:18614 更新时间:2016/8/2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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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因施工粘贴造成瓷砖质量问题买家不付款?休想!〗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柴国勇)胡某给神宇公司提供一级品的地板砖,但因该公司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瓷砖粘贴,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使验收工程不过关,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胡某付款,胡某无奈之余只好起诉至法院讨公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田某以新疆神宇公司某希望小学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胡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田某购买原告胡某瓷砖预付定金50000元,因田某资金紧张,余下的瓷砖款先欠着原告胡某,等一个月左右田某资金到位再付给原告胡某,余款以欠条为证,原告胡某供给田某80×80的地板砖是一级品,如因施工方粘贴造成的质量问题,造成验收不过关与原告胡某无关,田某在一个月左右(不管资金到不到位),如果不把欠的瓷砖款付给原告胡某后果自负)。协议签订后,原告胡某向田某提供了相应的瓷砖等建筑材料。后期,田某向原告胡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哈密有限责任公司欠胡某买地砖和墙块共合计152570元,去掉压金50000元,还乘拾万零两仟伍佰柒拾元整(102570),经办人田某”。后经原告胡某催要未付,引起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神宇公司与原告胡某签订协议书,从原告胡某处购买瓷砖等建筑材料,尚欠原告胡某货款102570元的事实,有被告神宇公司所属哈密分公司的田某作为经办人出具,并由被告神宇公司所属哈密分公司负责人孙某签字认可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神宇公司从原告胡某处购买瓷砖等建筑材料并向原告胡某出具欠条后,应及时向原告胡某支付货款,没有及时支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胡某要求被告神宇公司支付货款10257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新疆神宇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货款10257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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