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杨艳玲)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使用,银行卡丢失后用真身份办理挂失遭银行拒绝补办,储户如何取回自己的存款?
近日,新疆哈密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原告王某于2000年来哈密务工,打工期间身份证丢失,因王某回贵州老家补办身份证路途太远,成本太高,所以找人办了张假身份证。2001年王某用假身份证在本地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并向该卡中存入打工所得工资23000元。2011年原告王某办理的银行卡丢失,此时原告王某已办理了真的身份证,并用真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办,银行认为原告王某无法证实两张身份证是同一人,所以不能补办银行卡,也不能支取存款。为此,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按合同约定支付存款2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后了解到,在2007年之后银行已会同公安部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当公民用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时,银行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存款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假身份证是不可以办理银行卡的。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是在2007年之前办理的银行卡,为了查实办理该储蓄卡的人与原告王某是否属于同一人,法官依据办卡人在银行办理此借记卡时填写储蓄存款凭条上签名及相关内容,与原告王某的笔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储蓄存款凭条上的签名与原告王某签名系同一人所签,所以证明持假身份证办理储蓄卡之人与原告王某系同一人。王某要求银行支取该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24111.46元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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