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中铁二十一局五公司应该承担钟良前养老责任
案情描述
钟良前,1944年1月2日出生,出生在陕西省紫阳县界岭镇双明村,现户口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南路39号。
钟良前于1964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五年,于1970转业到兰州市铁路局第三工程段(现中铁二十一局五公司)桥遂工,当时定工二级,时月基本工资43.86元。因表现突出,1976年晋升为排长,同时升工一级,单位多年的优秀员工,获得了数十个荣誉奖。
1986年的一个星期天,钟良前加班时受伤,当场昏迷,事后被两名民工送进了城关营的一家民营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缝合。据工人介绍,当时没有送铁路医院是因为进驻铁路医院必须上报工伤,如果该队要有一个工伤,全队几百人当月所有奖金全部扣完!所以此起事故被瞒报。钟良前休息了一个月又开始上班,但其本人感到受伤后自己听力下降了好多,加上平时日积月累的高强度体力支配身体早已透支,好多体力工作从此无法胜任。钟良前便于1987年向向(兰州铁路局工程三段)递交了书面退休申请,时任队长范海田、段长李勇签字通过,钟良前在兰州市铁路医院做了退休体检鉴定,鉴定结果丧失劳动力。钟良前把所有资料交到了单位人劳部静等音讯,可从此被单位抛弃。钟良前因无能力做其他工作,又被单位抛弃,过上了饥寒交迫的日子。一个有着工龄28年因公受伤后被单位遗弃的老职工在60岁后想要领取养老金也成为难题。
律师说法
针对钟良前的遭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认为,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作为中铁二十一局五公司,如果钟良前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情况存在,在当事人申请病退的情况下,不予理睬,久拖不决,没有理由和钟良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钟良前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依法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而中铁二十一局五公司不但停止了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到了退休年龄还没有社会保险,显然,该单位涉嫌违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单位应该给予钟良前补足所欠发的工资,在钟良前到了退休年龄后,应该享受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所拖欠的养老金也应该给予补偿到位,并继续给予其养老金的发放。因此,中铁二十一局五公司应该承担该职工养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