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张庆元、谢小军)近日,新疆哈密市宝丰市场1栋某商铺北侧发生火灾,火灾将立某商铺彩钢板库房及厨卫用具等用品烧毁,经消防大队鉴定原因是10商铺彩钢板库房北侧木屑堆垛因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火灾。经鉴定,立某损毁商品市场价值为246445元,支出鉴定费9800元。现立某就相应损失赔偿引起纠纷诉至哈密市法院。
经该院审理查明,哈密市宝丰市场10商铺经营人为被告阿某,主要经营雕花,雕刻会产生木屑。又查明,被告宝丰公司是该市场的产权人,被告物业公司是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3月4日,公安消防大队对宝丰房地产公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占用消防通道、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大队给予其4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立某及被告阿某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对检查中存在的乱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或过期未检等消防隐患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被告宝丰公司分别向原告立某及被告阿某收取了房后临时场使用费,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立某及被告阿某收取了物业费、卫生费。
经该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被告阿某所经营商铺的彩钢板库房北侧木屑堆垛因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原告立某和被告宝丰公司、被告物业公司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虽被告阿某不认可,但其未申请复核,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本院对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予以确认。被告阿某对于其使用的彩钢板库房生产遗留疏于管理,引发火灾,故其对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被告宝丰公司、物业公司分别履行哈密宝丰市场的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职能,是该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被告宝丰公司将防火间距租赁给商铺经营者使用,因而对火灾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其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定期例行对消防设施、消防隐患进行了检查,故其本次火灾造成损害也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立某作为商铺经营人未配备相应消防设施,未采用相应防范措施,将防火间距作为库房使用,因而对本次火灾事故,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阿某赔偿原告立某损失256245元的40%即102498元;被告哈密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某损失256245元的20%即51249元;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立某损失256245元的20%即51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