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张秀群)近日,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葛与自诉人刘某发生争执后,陈某将刘某摔倒在地。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后经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99.73元。
2014年3月5日,刘某上班途中,走到一区和小车队之间的十字路口时,陈某开着车停到刘某跟前,陈某下车后跑到刘某跟前双手撕住刘某的肩膀,说要与刘某好好谈谈,遭刘某拒绝,陈某遂拉住刘某的双手用力侧摔,将刘某摔倒在地上,随后陈某开车离开。经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左下肢损伤致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分离、活动受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10级。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本案系情感纠纷而引发,被告人陈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赔偿自诉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自诉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9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