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闫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动者赔偿案件。
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在给武桥镇王某打工过程中,被同样为王某打工的李某开车将右手致伤,当即被送到蚌埠123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右手示指中节指骨骨折,共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经专门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按照法律及有关赔偿标准,张某合法损失:伤残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数万元。而王某只付给张某1万元,张某多次找王某协商,王某态度生硬,不愿再付钱给张某。张某无奈只能委托律师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费等3万元。
法院传唤了王某,王某抗辩称,我雇干活是事实,但张某的手伤不是我造成的,我已经支付了1万元给张某付医疗费了,其他的费用应该由李某负担。法院向王某宣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是,王某认为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仍然不愿意再赔偿张某伤残费等其他费用。
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及相关赔偿标准,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伤残费等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