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白璇)2011年3月31日,邹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邹某所有的位于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双羽凤凰城的门面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租赁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后邹某将该房屋交付于杨某使用,杨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向邹某支付了房屋租金。
2012年10月9日,杨某将此房屋单方转让给被告马某,马某向杨某支付了门面带货物转让费及保证金10000元,后杨某将邹某出具的保证金凭条交付于马某。马某通过转帐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先后向邹某支付了四个季度的房屋租赁金,但由于该房屋在转租前后经营的是同一品牌服饰,马某又自称是杨某的表妹代其打款给邹某,邹某亦未察觉房屋已被转租。
2014年1月1日,原告邹某向被告马某收回该房时,双方发生纠纷。邹某将马某起诉至利州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某立即从其所有的门面房屋搬离;被告马某向其支付未归还房屋的损失月房租按9000元计算,直到其搬出该房屋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被告马某称自己是受杨某所骗,租这个门面损失了二十几万,自己也向警方报了案,警方现已立案侦查。在本案中双方都各有损失,各有理由,但承办该案的法官王敏希望双方都能为对方考虑,各让一步,僵持下去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经过王法官从中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于2014年3月3日退还所占用原告的门面房屋;被告马某向原告邹某支付本案纠纷中所争议的房屋截止2014年2月28日的房屋租赁损失费共计14400元;被告马某已承担的保证金10000元与房屋内的“美的”吸顶式空调一台及天花板装饰抵作应支付的14400元房屋租赁损失费。目前,该案已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