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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残疾农民宰杀自养生猪分售700元被罚款5万,获法律援助后改罚5000元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中国法宣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646 更新时间:2023/7/12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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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台州一残疾农民宰杀自养生猪分售700元被罚款5万,获法律援助后改罚5000元〗的最新评论:

    原标题:台州一残疾农民宰杀自养生猪分售700元被罚款5万,获法律援助后改罚5000元

        极目新闻消息,据澎湃新闻7月11日报道,浙江台州一农民应义红到台州市司法局,感谢司法局对其提供法律援助,让其减轻了处罚。

        去年,应义红宰杀了一头家养猪,分售700元,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罚款5万元。应义红妻子说,丈夫因车祸致残,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自己养猪、自己杀了吃,为什么会罚那么多,她想不通。她表示,他们曾向执法人员征求从宽处理,但执法人员均以国家规定为由而回绝。对于5万元的高额罚款,她表示就算坐牢也承担不起。所幸,台州市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减为罚款5000元。

    养猪报道截图.jpg澎湃新闻视频报道截图

        另据潮新闻报道,应义红今年53岁,居住在仙居县下各镇各五村。去年端午节,他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生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便由他妻子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当地执法人员随即发现这一非法售卖行为,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2把,后经调查,向应义红出具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处罚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农民,杀了自家养的猪,卖了700块钱,要罚5万块,我们想不通啊!”应义红一家很是困惑。台州市司法局派驻到当地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牟慧萍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

        当应义红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时,距离法定起诉期限到期仅剩几天。此时,台州市司法局正开展“幸福法援”党建品牌活动,作为公职律师,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邵宣豪接受指派,参与到此案的行政诉讼中。通过走访,邵宣豪了解到,应义红家是初次出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此外,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夫妻俩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邵宣豪认为,该处罚决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错,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邵宣豪说,“此案罚5万元,明显不合理。”

        最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减为罚款5000元,应义红表示接受。“通过这件事,我知道了出售自宰猪肉是违法的,也了解了正规的屠宰流程,我会把这些都告诉养猪的村民们。”应义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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