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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安局:
义乌市公安局(2014)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中称:“你于2014年3月份提出控告的骆光李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对此我认为不是没有犯罪事实,而是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你们不作为而已。为此,我现在第三次对强奸犯骆光李提出控告,同时,针对你们的“不立案通知书”提出辩驳。
一、我被骆光李强奸的场所是丁守敏精心安排的。这件事如诉媒体,有关方面将颜面扫地。2013年9月3日至9月8日,廿三里街道分管政法的干部丁守敏吧我们四人非法拘禁在佛堂毛毛农庄五天五夜,其中一个晚上还安排男看管骆光李被关押的我这个女人同住一室,再用挂锁把房门反锁起来,为骆犯罪作案创造了条件,这个铁的事实,油贴的证据存在,侦查机关不知道出于什么动机不取证?
二、2013年9月8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骆光李与我两人同睡一个房间,骆对我威胁说:“今天晚上机会很好,你同我睡,我就客气一点,否则,我要把你关几十天,我同这些干部都很熟悉的。”我在身体极度虚弱和无法反抗的抢矿下被他强奸了。被强奸时我察觉骆光李阴茎勃起时比我老公的要短小。这个事实我在报案时已报告在案,你们侦查机关为什么不通过医疗机关检查验证?刑侦大队X民警在对我的举证没有验证的情况下,就说骆小便时被我看到的,这是胡说。请问这位民警:骆光李小便难道是对准我这个被关押的女人接受的么?骆光李难道解小便时要阴茎勃起才接受的么?这说明你们不仅是不作为了!
三、我被强奸后的第二天,就把自己晚上被强奸的事告诉了同时被非法拘禁的吕良富、王世良、虞江平三个人。放出来后,我又向分管政法的干部丁守敏报告过此事,并要求严惩强奸犯,他当时感到事态的严重,脸都沉下来。这样的证据你们为什么不去取证?这就是你们的不作为。
当然,我当时由于没有知识,没有把短裤污渍保存下来,这是我的过失。但这应不影响犯罪事实的侦查。他们就是因为我没有保存短裤污渍,就被认定该案没有犯罪的事实,认定他没有强奸过,难道要我再让他强奸一次才能认定?!
鉴于上述理由,我被骆光李强奸一事提出第三次控告,同时控告你们的不作为。如果你们继续不作为,我将向市、省、中央纪委控告。向中央和省的新闻媒体呼吁,请他们评理,你们是否不作为?!
控告人:虞凤英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人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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